因最近跟前公司同事合伙设立公司,
但薪水核薪的部分,我觉得有点奇怪,想来问问大家的意见。
我和B、C、D先前是在同一家公司任职,
B是位居高位的管理主管;
C跟B同期进公司,也是挂主管职;
我跟D是差不多时期进公司,后来也晋升到与C差不多等级的主管职。
(但我们三个是分别执掌不同部门)
现在离职后要合伙设立公司,
股权分配为我:15%、B:50%、C:20%、D:15%。
为了要全职在合伙公司,所以要核薪;
B是提议要按照前公司的薪资来直接核薪…
(在前公司,如果我的薪资是N、B薪资是5N、C的薪资2.5N、D的应该跟我的差不多)
我自己是觉得这样是否有点不公平?
如果大家都是合伙人,是否该核发差不多的薪资水平?
毕竟以股东来说,主要要看的应该是分红?
不知道各位前辈对这方面是否能给点建议?
自己心里是觉得有点不开心,这样继续合伙应该也只会以退出作为收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