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thlover (mathlover)
2016-07-20 22:21:01各位老板好 小弟刚出社会一年 有打算将一位认识老师的补习班顶下来
但本身存款不多 刚好今天又听朋友说可以去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看看
但小弟上了台中市政府劳工局的申请资格,其中有一项:
所经营之事业,依法办理登记或立案,营业地址与税籍设于本市,"且原始设立未超过6年"
不过这位老师的补习班已经设立超过10年了!!
想请问各位这样是不是不符合资格!!?
当然小弟明天也会打电话过去劳工问问 不过有点心急 所以想先在这边问问各位!!
非常感谢各位老板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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