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背景是这样
A和B合作成立了一间商行
A为负责人 B私人债信不良推掉合伙
始终都是空口合约
行合伙之实质盈余平均分配
对外都宣称是合伙
也都有实际参与工作内容
薪资领一样
由于两年后迄今,B说有在还款(已和银行协商过)
A觉得该签合伙契约书确立关系
送了几次都被挑三拣四的契约书
好不容易没问题了
B就说他不签私约
他说改营登成为合伙可以
他只签会计要送申请的制式合约契约书
想请问
1.他拒签,我可以要求他一定要签吗?
2.制式合约契约书(经发局的,无注明入伙 拆伙细节,出资增资细节也无)
请问我可以加上先前双方没问题的条文吗?
3.若只有送交申请的那份契约书正本,我们留下影本,对以后佐证会有影响吗?
抱歉,实在对他拒签合伙的态度恼火,他摆明就是不想承担共同责任。
可是A(我方)又暂时只能劝说他签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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