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01上看到的
原文在此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447050
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结论就是
1.uber不好
2.风险跟负担都是uber司机在承担 uber爽赚 出租车司机真的哭哭
3.实在不懂为啥这东西会红到世界各国 一堆人前仆后继的报名当快乐小白鼠......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铭言:
: agoda 那个案子应该会走行政诉讼程序吧,而UBER要课税应该更难
: Uber如果不配合,国税局应该很难掌握课税资料XD
: : 推 mk2: 那ebay和淘宝你也要放下来一起看?支付宝和paypal相同. 02/29 11:51
: : → a9301040: 你上述两个举例不好,ebay和淘宝在境外销售,营§4反面 02/29 12:03
: : 推 thismy: 我也不明白 为什么ebay没有人砲轰 ebay 的消费者也在台湾 02/29 12:05
: : → a9301040: 营业税:销售货物人缴税、进口人缴税、劳务提供者缴税 02/29 12:07
: : → a9301040: 在ebay买东西,如果是进口人是营业人,购卖者才要缴税 02/29 12:08
: ebay及淘宝商家对台湾之销售,依台湾税法,销售货物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如
: a 大所说为进口人,销售劳务则是买受人自行申报缴纳,并非不课税
: 只是目前若进口货物3000元以下不课税、劳务买受人为一般消费者时难以稽征是个漏洞
: 至于所得税问题,在台无分支机构者,一般商品及标准化软件视为一般国际贸易
: 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由当地注册国家课税,才不至于造成重复课税
: 所以说ebay及淘宝商家跟一般传统国外出口商出口到台湾,都赚台湾人的钱
: 课税的规定没有不同啊,只是因科技进步,以前卖给进口商,现在直接可以卖给消费者
: 以前是整批货柜进来,现在化整为零进口
: : → innominate: 你换个想法就很简单了,如果ebay拍卖的是劳务呢? 02/29 12:43
: : → innominate: 比如说有人拍卖机场接送,那劳务提供者到底是谁? 02/29 12:44
: 其实如果外国企业有本事在台不设任何固定营业场所也能经营
: 国税局本就无从着力,因为该外国企业不会变成纳税义务人
: 以国税局这则问答为例 http://goo.gl/OJIdCd
: “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依其指示将货物运交指定之国内课税区买受人者,仍应依5%税率课
: 征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发票。”
: 国外客户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仍可指示国内甲公司销售货物给国内乙公司,
: 国税局并未规范国外公司如何处理,也无从规范,国外公司并不用开立发票课征营业税
: 但当该国外企业在台有分公司时,若该营业行为与分公司有关联,这时候争议就产生了
: 如果国税局只认金流来认定,那公司就太容易操作及规避了
: 当上述问答中货物改为劳务时,其型态就接近UBER、AGODA的营运模式了
: 若UBER及AGODA若无需分支机构也能经营,国税局也无可奈何(其他行政手段就不谈了)
: : → thismy: 这些app 都是国外公司的 台湾人消费 政府怎不去搞? 03/01 01:27
: : → thismy: 满满的app 全在赚台湾的钱,怎么不去课税? 03/01 01:27
: 同前述,若国外公司无在台无营业场所,APP 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劳务买受人
: 当买受人为一般消费者时,稽征成本过高,所以实务上课不太到
: 营所税的部份APP应属标准化软件,视为一般国际贸易,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 即使部份属非标准化软件的来源所得,理论上要按规定扣缴
: 问题是当买受人都是一般消费者时,并无法执行扣缴的动作
: 以FB为例,商业客户允许扣缴20%税款,非商业客户则否
: 很多的国外公司就没像FB这么佛心了,都由当地厂商自行吸收这个扣缴税款
: 前文列出AGODA案例系以较严格之标准来看UBER之案例
: 这是我们在评估税务风险的习惯,并非定论
: 文末引一段财政部之新闻稿,正可说明其面对新的创业模式的无奈
: 财政部表示,海外订房网业者未在台办理营业登记,也没有营业据点,理应向消费者课营
: 业税,但消费者对税法不熟悉,稽征成本也高,因此研议参采欧盟或OECD国家作法,要求
: 国外销售业者或指定国内代理人在台办理营业登记,并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