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购买点数,然后以点数换取服务的问题

楼主: pop4pop4 (Fantacy 饭特稀)   2014-09-06 23:01:49
因为小弟的公司想推出买本公司点数,然后以点数来换取本公司的相关服务。
其实概念就有点像租漫画一样,例如:租一本漫画10元,租一本小说15元,如
果先预缴1000元,就有优惠可以租1200元的书。只是我想用点数或X币之类的
词句来包装,感觉比较有趣。
不过因为前一阵子数字科技的事件,让我有点疑虑,所以我就写信去问了金管会。
前几天有收到回信,不过毫不意外回信内容官腔官调,让小弟真的看不太懂,所以
想请问是否有比较了解这方面资讯的版友可以帮我解惑,或指点迷津,告诉我还可
以去哪边询问。
先感谢各位拨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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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金管会回信内容:
亲爱的pop4pop4先生您好!
关于您所问的问题回复如下:
案件主旨:请问有关使用网站作为通路,以现金或信用卡购买点数,再以扣取点数
换取服务的相关规定
案件内容:
您好:
因昨天看到这新闻 上柜数字科技公司 老董、总经理遭起诉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898418.shtml
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我们公司有预计以购买点数,然后再以点取换取服务的规画,不知道需要先了解
哪些法规?或者应该如何去处理?(例如申请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服务?)
另外若是像以预付的形式,例如一次服务需50元,但顾客可以先预付500元,然后再
择期分次使用10次服务,是否也会跟新闻里的情形类似,或者需要先了解其他法规?
最后是,若真的因不知道有相关规定而不小心误触法规,是否有补救措施,例如限期
改善之类的方法?
感谢拨冗回答
主办单位: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处理情形:
pop4pop4先生您好:
来信敬悉。有关您来信所询之“点数”及办理预付形式交易相关事宜,如果系预
先向消费者收取款项,依据交易类型不同,可能涉及之法规规范亦不同。兹说明如下

一、如果所发行之“点数”或办理之预付形式交易同时符合下列二要件,则属“电子
票证发行管理条例”所规范之“电子票证”,依该条例第4条规定,须先经本会核准
始得发行电子票证及签订特约机构(电子票证相关规范可至本会银行局“金融法规全
文检索查询系统”
http://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 查阅):
(一)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储存金钱价值,并含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之芯片、卡
片、凭证或其他形式之债据。
(二)作为“多用途支付使用”,即电子票证之使用得用于支付发行机构以外第三人所
提供之商品、服务对价、政府部门各种款项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款项。
二、如果所发行之“点数”或办理之预付形式交易不符合前开要件,而属“由发行人
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或其他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
金额之商品或服务”者,则系属“礼券”范畴,发行人须依据各行业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所订定之“○○业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办理( 礼券定型化
契约规范可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
http://www.ey.gov.tw/News4.aspx?n=306E238316B5F61E&csn=68651C4217F75095
查阅,及向各业别所属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洽询)。
三、承上,如果贵公司现行要自行担任“点数”发行者或办理预付形式交易,须先厘
清该“点数”或预付形式交易属前述何类型与所须适用之法规。如属“电子票证”须
先依据“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相关规范,向本会申请设立专营电子票证机构后,
始得发行;如属“礼券”,发行人须依据“○○业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
事项”规定办理,含以“由金融机构提供履约保证”、“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之信
托专户”、“同业连带担保”等方式办理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等。
谢谢您的来信,并祝平安健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敬启
楼主: pop4pop4 (Fantacy 饭特稀)   2014-09-06 23:03:00
应该要先定义我的点数是“礼券”还是“电子票证”,但我也不敢确定我应该属哪一种?
作者: gentlwind (ㄉㄊ)   2014-09-06 23:59:00
要同时符合两要件很难.所以应该是算礼券
作者: Ksgreen (幽雨)   2014-09-07 07:47:00
其实,你的模式原则上不会有问题,因为你们类似预付货款给折扣。数字科技问题在于,他扮演第三方中介者,收付电子货币,供大众交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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