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 惩罚(35)

楼主: kick (庆次)   2014-06-20 15:45:52
在清晨时和子奇、雅欣两人换班后,
我疲累地一路睡到了中午。
醒来后却担忧地从子奇的口中得知
--自从凌晨短暂恢复意识后,表姊到现在都没有再醒来过。
为她进行详细的诊断检查后,
房医师无奈地说表姊目前只是身体太虚弱,
现在也只能用点滴暂时为她补充水分和营养,然后等待她自己清醒了。
除了昏迷不醒的表姊外,晓婷的状况也让我担忧。
已经整整24个小时未曾阖眼的她,
如今依然睁著满布血丝的双眼,
握紧了表姊的左手,动也不动地望着躺在床上持续昏迷不醒的她。
轻轻地抚上晓婷的肩头后,雅欣担心地说:
“晓婷,妳休息一下好吗?再这样下去的话,妳的身体会撑不住的。”
我站在晓婷的身旁,认真地对她说:
“晓婷,睡一下就好,就算是一两个小时也好,好吗?
 我们大家都在这里保护着表姊和妳,妳安心地睡吧,
 等妳醒来的时候,表姊应该也清醒了。”
子奇也充满担忧地望着晓婷说:
“晓婷,妳知不知道自己已经累到脸色发白了?
 如果Jasmine醒来后,知道妳为了她担心成这样,她一定会很心疼的。”
晓婷的眼神持续聚焦在表姊同样苍白的脸庞,丝毫没有转头看我们一眼的意思。
只是用低哑的声音决绝地说:
“思瑶说过了,要我不能放手。”
“表姊的意思,是希望妳不要轻易放弃妳们之间的爱情......”
“虽然方思瑶老是喜欢摆出自信的模样,想要和男人一样地用强势姿态保护我。
 但我亲眼看过......看过她被钟伟哲暴力对待后的惊恐和狼狈,
 所以我知道现在的她有多害怕、多徬徨,我不能在这个时候离开她......”
“晓婷,如果妳的身体撑不住了,那要怎么保护表姊呢?”
“为了保护思瑶,我会撑到死前的最后一秒。”
“晓婷!不要这样!妳不知道自己已经失去理智了吗?
 为了保护妳,妳再不休息的话,我就必须请房医师来强制为妳注射镇静剂了!”
“我不要!!!”
在紧绷过度的情绪中激动喊出最后一句话后,
体力不支的晓婷,终于突如其来地闭上了双眼,在我们的惊恐目光中晕了过去,
让子奇把晓婷抱上一旁的家属床后,
我为她小心地盖上了毛毯,
再请值班医师为她开了加入镇静剂的点滴,好让她能彻底地休息。
在晓婷和表姊的相爱过程中,
她们同时都承受着教人体无完肤的折磨。
虽然在一次又一次的严苛考验里,
晓婷和表姊最终都选择了勇敢地牵起对方的手,
忍耐遍体鳞伤的痛苦,跨越眼前无情的荆棘。
但过程中所流下的血与泪,却残忍到让旁人也无法停止发自内心的心痛。
天公伯仔,您还要让晓婷和表姊吃过多少的苦,
才愿意还给她们真正的幸福......
在晓婷晕倒不久之后,
病房外突然传来了一阵轻轻的敲门声。
推开房门后,孙检踏着有力的步伐走了进来,
向病房中的我们逐一地点头致意。
“金董、子奇、雅欣,你们好。”
“建智,你是来作笔录的吧,我妈......她还好吗?”
轻轻地叹了口气后,孙检对子奇说:
“张女士在侦查过程中,已经一五一十地承认了她对方医师所做出的攻击事实,
 但是她不仅没有丝毫的悔意,还态度强硬地说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情,
 并再三表示非要逼到方思瑶离开她女儿不可。
 法官担心她有再犯之虞,于是只好裁定她继续羁押了。”
子奇蹙紧了眉头,担心地说:
“那我们可以去探望她吗?”
“可以的,去看守所办理会客就可以了,
 但是一天只能面会一次,你父亲中午时已经去过了。”
“谢谢你,建智......”
望向床上昏迷不醒的表姊,再望向一旁陷入沉睡的晓婷后,
孙检无奈地看着我说:
“金董,目前妳是唯一能制作笔录的目击证人了,
 可以先请妳告诉我,妳所见到的案发经过吗?”
深深地先做了几口深呼吸后,
我尽力地做好心理的准备,
接着开始回忆起了那幕可怕的光景。
“昨天中午时我跟晓婷约好了,要一起到她们家探望我的表姊方思瑶。
 于是在三智周刊总公司的楼下会合后,
 我便开车载着晓婷,一起前往了她和表姊的家里。”
“抵达她们所居住的大厦后,一离开电梯口,
 我们就在走廊上听到了张秀丽愤怒的咆哮声。”
“她说了些什么?”
“因为隔着大门,所以听得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们直觉地知道出事了,
 于是晓婷便急忙跑到家门口,掏出钥匙,惊慌地转开了家里的大门。”
“转开大门后,妳看到了什么?”
我微微地抬起头,望着病房上明亮的吊灯,
眼泪却还是无法克制地在哽咽中滑落了。
“在一阵打破玻璃的声响后,
 我看见....看见我的表姊方思瑶,满脸是血地躺在地上....
 虚弱地连一句话....都讲不出来....”
“那个恶毒的女人....张秀丽....则是站在散落一地的染血碎片中,
 冷漠地....恨恨地....瞪视著表姊已经无法动弹的身体....
“我怕她再次伤害我的表姊,于是冲上前去狠狠推开她,
 接着愤怒地用力甩了她一巴掌,和她展开了激烈的争吵。”
“直到听到了晓婷的哭喊后,
 我才惊慌地掏出手机,打给济仁医院,请他们派遣救护车过来。
 接着再赶到表姊身边用手帕替她止血,同时安慰吓坏了的晓婷,
 直到医护人员把表姊送到急诊室里为止。”
“谢谢妳的配合,金董,麻烦妳在确认过笔录无误后,在这里签个名。”
孙检把做好的笔录递给了我。
读完整份笔录后,
正当我准备签下金佩芳这三个字时,
病床上突然传出了表姊虚弱却焦急的呼唤。
“佩佩......佩佩......”
“表姊!”
放下手中的笔录后,我开心地扑到了表姊的床边。
“表姊,妳终于又清醒了!妳知不知道我跟晓婷有多担心妳......”
“佩佩....听我说....”
表姊的声音虚弱得几乎细不可闻,
我只好侧身俯耳在她的身旁,专心倾听她气若游丝的声音。
“表姊,妳说。”
“告诉孙检....我要撤销告诉。”
“表姊,这怎么可以!”
“我不能....让晓婷亲眼看着她的亲生母亲....为了我,而入狱....”
作者: llucky (姊控)   2014-06-20 15:46:00
作者: xyz710263p (住海边)   2014-06-20 15:48:00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0 15:49:00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06-20 15:49:00
伤害是公诉罪吧?
作者: coleridge (柯~荔枝!)   2014-06-20 15:49:00
推kick大
作者: bpd (好傻好天真)   2014-06-20 15:49:00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06-20 15:50:00
真的耶...方思瑶妳这个正直笨蛋
作者: jalin0803 (我就是个神经病)   2014-06-20 15:52:00
方思瑶你这笨蛋阿!!!
作者: thinsatan115 (天音)   2014-06-20 15:53:00
方思瑶你这个正直笨蛋T_T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0 15:54:00
大宝请先填写撤销告诉申请书喔!检察官已经分案的话要填的,不是嘴巴说说就算了。
作者: lomgman (嘻哈妹)   2014-06-20 16:00:00
推kick大。大宝妳这个笨蛋QQ都伤成这样还替别人想!
作者: mis626221 (灰蓝色)   2014-06-20 16:01:00
作者: susan16348 (哈囉米菲)   2014-06-20 16:03:00
果然是最多灾多难的第一女角XD
作者: darkborder (darkborder)   2014-06-20 16:03:00
推kick大~
作者: MisterMr (俄罗斯轮盘!啵)   2014-06-20 16:04:00
可我觉得思瑶是为晓婷想不是为别人:P
作者: GUESTSATAN   2014-06-20 16:04:00
大宝妳真的让我好心疼啊(喷泪
作者: kencyan   2014-06-20 16:15:00
为了保护思瑶,我会撑到死前的最后一秒。。。唉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鸭)   2014-06-20 16:21:00
先推再看!!
作者: joylach (戀花症候群)   2014-06-20 16:22:00
大宝QAQ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4-06-20 16:23:00
大宝QQ
作者: Vampir2014 (Vampir)   2014-06-20 16:26:00
推kick大好文~方思瑶妳!!!!我骂不下去啦…T T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鸭)   2014-06-20 16:27:00
体无完肤,天公伯仔,方大宝!!!妳超有事的!!!
作者: glovech (loe)   2014-06-20 16:27:00
作者: sucloud   2014-06-20 16:33:00
作者: Rueis (遥)   2014-06-20 16:34:00
这不能撤销告诉吧?
作者: kencyan   2014-06-20 16:53:00
kick大好专业的补充说明 @@"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0 16:54:00
看了一下,非法律专业。简单说重伤害是要打到致残,那就是非告诉乃论,普通伤害罪是告诉乃论。既然已经分案给检察官了,大宝请乖乖填写撤销告诉声请,走完该走的程序,不然检察官还是会办下去滴。
作者: a656401 (isme)   2014-06-20 16:56:00
推!大宝太…唉…就是这样的她让我们又爱又气啊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0 17:06:00
鸡婆帮整理。大宝没被打到致残->普通伤害告诉乃论。佩佩非直系血亲配偶三等亲->无法代为提出告诉。已至检察官分案->须另声请撤销告诉方可为之。这是泣国,唉……
作者: xdclub (蓝痕)   2014-06-20 17:07:00
推~~~
作者: nubecd (nube)   2014-06-20 17:12:00
kick大好专业!
作者: e02tw (Amber)   2014-06-20 17:15:00
推推推~
作者: kinki88   2014-06-20 17:19:00
推专业的kick大!!我就知道大宝会撤销...唉
作者: P636516 (P636516)   2014-06-20 17:27:00
江太太,妳真的是....(指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0 17:27:00
通常普通伤害案件的程序是警察再到检察官,关系人的笔录也是警察在做,到了检察官就已经分案有案号,没办法口头说撤就彻,才会说需要填写撤销告诉声请。其实撤销也很简单啦,制式表格填一下签名盖章递出即可。泣搞得检察官很忙,其实警察更忙……kick大,我很喜欢这一系列从不同角度切入的文章。鸡婆的想澄清一些事情,绝对不是刻意要挑剔,毕竟报案接电话写笔录的真的不是检察官而是警察,泣搞到大家好像都忘记有警察了。<(_ _)>
作者: bnbncorzy (bnbn)   2014-06-20 18:03:00
推好文+专业说明及推文!
作者: j31723 (双栖动物)   2014-06-20 18:18:00
告诉乃论罪啊....
作者: jpnice   2014-06-20 18:46:00
推!
作者: sin710296 (丸仔)   2014-06-20 19:02:00
推!!
作者: tsaiweiling (なーにゃ~~~)   2014-06-20 19:31:00
参与讨论一下:依刑诉228第1项 检察官因告发(佩佩报案)知有犯罪嫌疑,即应开始侦查。又刑诉236 告诉乃论之罪,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者(思瑶昏迷),检察官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但不能与被害人(思瑶)明示之意思相反。最后撤回告诉解释上跟刑诉242一样,侦查中以言词或书状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关为之皆可。*代行告诉人之告诉不能与被害人(思瑶)明示之意思相反
作者: darkborder (darkborder)   2014-06-20 19:46:00
依kick大所言,方思瑶醒了,这时孙检须补足告诉要件后,才可继续侦办吧
作者: yazi   2014-06-20 23:00:00
方思瑶妳这个正直的笨蛋QQ
作者: Wulakey (苜蓿芽)   2014-06-20 23:17:00
推!!
作者: tsaiweiling (なーにゃ~~~)   2014-06-20 23:23:00
就是建智可以开始侦查,但因为告诉乃论罪的告诉是诉讼条件,思瑶又昏迷,所以他会指定一个人来帮思瑶代行告诉,这样他才能起诉,法院才能为实体审判。如果还没指定代行告诉人之前,思瑶就醒了说不告,那建智也就不用再侦查下去了(应该吧)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0 23:26:00
kick大,如果废检改成警察呢?没送出去就没有彻不撤销的问题了。XD
作者: darkborder (darkborder)   2014-06-20 23:26:00
孙检一开始如果以"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故意使人重伤"的情形来办,因为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所以没有告诉条件问题,但思瑶醒了,多半不会是法律上的"重伤",这时就回到"故意伤害",要补足告诉条件,不然就停止侦办~
作者: tsaiweiling (なーにゃ~~~)   2014-06-20 23:57:00
不过既然秀丽被羁押了,代表已经有指定代行告诉人(如佩佩),而且她有提出告诉。这时思瑶醒了在侦查中撤回告诉,建智就用刑诉252第5款作成不起诉处分
作者: darkborder (darkborder)   2014-06-21 00:27:00
kick大本文说法官羁押秀丽的理由,是怕反复实施(再犯)之虞,这要件依刑事诉讼法101条之1,应该可认为佩佩已代行告诉(刑法277条1项普通伤害罪->刑法287须告诉乃论)。tsai大的说法合理喔^^题外话,侦查中也是可声请羁押,不一定要等起诉唷。
作者: flora359 (一个人没什么不好)   2014-06-21 02:12:00
我确定侦查中事可以声请羁押的喔,尤其诈骗集团、毒品等犯罪,都怕有串供之虞而声请羁押
作者: grassss10 (野火烧不尽)   2014-06-21 02:27:00
推~~推文的法律讨论好专业好认真!
作者: flora359 (一个人没什么不好)   2014-06-21 02:54:00
可以喔!通常两造当事人若有和解意愿,告诉人可以撤回,检察官收到撤回状后,可以做出不起诉处分但若为非告诉乃论,只能走到地院,看有无缓刑或减刑之空间。
作者: javapie (盲目与耳背)   2014-06-21 03:09:00
那还是要填那一张撤销告诉声请书……囧
作者: flora359 (一个人没什么不好)   2014-06-21 03:10:00
但我也有看过案件起起诉后,检察官撤回起诉的案例,印象中是公共危险罪,不过这种案例很少就是了
作者: tsaiweiling (なーにゃ~~~)   2014-06-21 06:41:00
理论上起诉后才有被告,但现行法中只要警察把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检察署就会改称被告了。侦查中羁押的法条依据是刑诉93第2项,惟检察官向法官声押被告前,必须被告先经过合法的拘提逮捕程序。秀丽是现行犯,依刑诉88拘捕前置是OK的,接着套101-1的预防性羁押要件。最后可用刑诉107第1项或4项撤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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