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试用期是否违法,试用期没过要给资遣费

楼主: waynenash (nash lee)   2024-12-21 18:09:47
小弟前阵子跟主管讨论试用期的议题,
主管说科技业的试用期并不完全合法,
这点让我很讶异,
我目前经历过的所有工作都有试用期,
试用期究竟是不是对劳资双方的保障呢?
板上有没有法学专家可以科普一下?
这是我找到的一些资讯: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probation/probation-01
节录一些内容
(一) 试用期违法吗?
试用期(英文:Probation)是许多公司用来考核与确认新进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同时也让员工了解职务属性、工作环境的评量区间。
试用期在目前企业中仍旧很普遍,但你知道吗?劳基法早在20年前就修法把试用期删掉了!
既然法律上已经没有试用期相关的规范,那这样保留试用期的公司算违法吗?
其实不会!虽然劳基法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劳委会86台劳资二字第035588号函认定“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的试用期是允许的”,也就是劳动部认为,有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
(二)试用期资遣费怎么算?
由于民国94年7月1日后的劳工都是采新制计算,这边以新制的规范为主。
依照年资,资遣费计算标准如下:
年资每满1年,就发给0.5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
年资未满1年,依比例计算(以实际工作日数分月、日换成年之比例计算)。
年资未满3个月,一样是依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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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TS2accuracy (宝钟海贼団の一味)   2024-12-21 18:49:00
只要非自愿就必须给资遣 只上1天也要给 法盲真可怜试用期资方爱怎么订都无所谓 原则是不能违反劳基法
作者: SkyIsMyLimit (天空才是我的极限)   2024-12-22 20:43:00
“试用期”这名称现在只是公司单方面的自爽认知 如果公司觉得3个月内不适任一样要按劳基法走资遣 从劳工视角根本没有“试用期”这种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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