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资遣单上法条与事实不符

楼主: egnaro123 (原po是大叔)   2017-07-07 07:40:18
不要乱推
不适任要有理由,应请公司条列
通常hr那怕麻烦,没人用这个的,所以这hr很有机会是赌你不去看(这心态?)
不过你都签了,就不用花时间去争了
影响还是会有,佛心话就暗示大家这家是那家,是最好的方式
※ 引述《id41030 (呆呆向钱冲)》之铭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于上周被公司资遣了
: 今天去拿了离职证明与资遣证明
: 事后回家看了一下资遣证明单发现到被开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 其中第五款的内容是因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所以被资遣
: 但事实却是因为部门不赚钱而人力缩减.总共被资遣了好几个人
: 请问我应该去跟前公司说明,并请他更改吗?
: 如果不改的话,会不会对以后找工作有影响呢?
: 谢谢大家
作者: goldduck (哥达鸭)   2017-07-07 11:59:00
大家只想知道是那家啦
作者: joegonsinga (就甘心A)   2017-07-07 12:26:00
条列出来你就接受吗?还是你这么有把握完美到任何一条公司都列不出来?这件事只是随便写一个理由而已,公司方一定说员工不适任,员工方对外一定说是公司亏钱才裁的,人性都是这样说法一定是保护自己,不是吗?重点是要"裁",写在纸上的原因参考而已长庚这次事件不就是一个例子,要砍你n年前的事都可以当理由,只是我们是一班小老百姓,没有重要到会被关注,也不会被在意"不适任"理由的真假
作者: softcola (秋意浓~~)   2017-07-07 16:26:00
先看原原po的考绩是否都高于80,连续两次低于80,可以不适任资遣,另外就算有缺失,公司至少要约谈2-3次,并有纪录证实已经告知过你,而你并没改善
作者: chucklee (..)   2017-07-07 19:34:00
不是有个小错就可以当资遣理由 去查查"最后手段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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