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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9:55:19独资商号转移存货 应开发票
2025-02-27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时,尽管统一编号未更动,但若原负责人将
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新负责人,仍须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触法受
罚。
国税局解释,独资商号虽以商号名义对外营业,但并非法人组织,其权利义务主体实际上
是负责人本人,所以当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时,本质上是商号权利义务转让,不只是单纯
人员更替。
因此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原负责人将商号内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新负责人时,无论是
否收取对价,都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当时市价计算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营业税。
举例说,甲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其负责人张三与李四签订让渡契约,约定将
商号经营权转让给李四,并将市值100万元存货与固定资产一并移转,此情况下,张三应
以甲商号名义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营业税额5万元,交付李四后报缴营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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