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营业 应先申报核备
2023-05-25 01:10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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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如果因故决定暂停营业,应在停业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核备,每次停业期间最
长不能超过一年。报系资料照
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果因故决定暂停营业,应在停业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核备
,每次停业期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停业期间届满仍要继续停业,应在停业期间届满前,
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展延停业。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停业当期无论有无销售额,都
要在次期开始的15日内,填写营业税申报书,并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文件,向所在地国税
局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官员表示,如果营业人在期限内未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逾期30日内,每2日按
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金额不能少于1,200元,最高1.2万元;营业人逾期申报30日以上
,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金额最少3,000元最高3万元。如果无应纳税额,则滞
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为按期申报营业税的营业人,规划自2023年4月15日起暂停营业
,甲公司应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停业,当期营业税(3月至4月)应在5月15日
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甲公司自停业开始的下一期起,可免再申报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暂停营业应依规定申报核备及办理营业税申报事宜,停业当期即使无
销售额,仍应依规定在期限内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此外,官员表示,营业人如果未在停业前向国税局申报核备,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
,可处1,5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补办者,可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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