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土耳其善款想全额抵税 财政部提醒这件事
2023-02-09 16:59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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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表示,民众若透过赈灾专户专款,等同于对政府捐赠,明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
全额扣除;但若透过民间团体捐赠,则属于对机关团体捐赠,个人、营利事业分别设有
20%、10%上限。图为我国派遣救援队前往当地,外交部长吴钊燮(左)到场授旗。记者黄
仲明/摄影
土耳其当地时间2月6日凌晨发生规模7.8强震,造成当地严重死伤,卫福部已成立赈灾专
户,财政部今(9)日表示,民众若透过赈灾专户专款,等同于对政府捐赠,在明年5月申
报综合所得税时,可全额列举扣除;不过若透过红十字会等民间团体捐赠,则属于对机关
团体捐赠,个人、营利事业分别设有20%、10%上限。
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个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
或团体捐赠,可在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
不过若为有关国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之捐献,不受金额限制。
另依同法第36条规定,营利事业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对政府之捐赠,及经该部专
案核准之捐赠,可列为当年度费用,不受金额限制;对机关团体的捐赠,得在不超过营利
事业所得额10%限额内列为当年度费用。
财政部说明,为协助土耳其震灾,卫生福利部今年2月7日发布新闻稿,即日起开放接受民
众爱心捐款,募得款项将统一交由外交部做为援助土耳其震灾之用,协助灾民度过难关。
因此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该部开设“卫生福利部赈灾专户”(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灾专案
”)进行捐款,为对政府之捐赠,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不受金额限制。
不过,若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国内其他机关团体,由该等机关团体对土耳其进行国际援助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机关团体之捐赠,得在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或营利事业所得额10%
限额内,列为当年度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财政部提醒,国人发挥爱心及时送暖捐款、捐物资,协助土耳其灾民度过难关,同时也能
享有节税权益,请记得保留受赠单位所开立载明“土耳其震灾”事由之收据,于办理112
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凭以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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