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经济日报 / 记者徐碧华/即时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查到一位妈妈汇款给还在唸大学的儿子买房,国税局以该房地的房屋评
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3,920万元计算赠与总额,核定妈妈应纳赠与税额430万元。
国税局表示,这位大学生刚成年,于108年间购买台北市某精华地段房地,契约总价9,200
万元,与其资力显不相当。经追查,发现大学生支付该不动产的资金是妈妈汇款至卖方帐
户支付,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的“视同赠与”,通知妈妈来申报赠与税。
妈妈申报了,以该房屋之评定标准价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3,920元万申报赠与总额,国
税局核定妈妈108年度应纳赠与税额430万元。
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
其购置财产之资金,以赠与论,应课征赠与税;如该购置之财产为不动产者,土地以公告
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赠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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