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如果一外商在台的分公司
利用借款的名义将钱汇款到国外总公司,再从总公司汇款到老板在海外的户头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我自己认为是一定违法的
因为以借款的名义汇款到国外,等于规避了扣缴问题
再从国外总公司汇款到老板个人在海外的帐户,等于规避了老板个人综所税
税法层面上来说我认为当然违法
但实务上如果向国税局检举,国税局会查吗? (因为检举可能提不出明确证据)
就算查了,如果公司就是坚称那是借款,只是总公司还没办法还款而已
这样好像也拿公司没办法是吗?
另外,请问如果老板个人的花费都由公司帐户付钱
只要最后从帐外剔除,没有列为公司的营业费用,这样就罚不到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