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除 大法庭新闻稿

楼主: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5-09 13:29:15
本院受理上诉事件之合议庭审理106年度上字第1314号综合所得税事件,经评议结果采为裁
判基础之法律见解,与先前裁判之法律见解歧异,认有应予统一之必要,于践行对其他各庭
征询意见之征询程序,经征询回复后,其他三庭皆不同意提案庭见解。合议庭(即提案庭)
乃依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5条之2第1项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审理事件,经评议后认采为
裁判基础之法律见解,与先前裁判之法律见解歧异者,应以裁定叙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
判。”将法律争议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以统一本院各庭间歧异之法律见解。经大法庭于民国
109年4月10日行言词辩论后,于今日(109年5月8日)宣示裁定。
壹、 大法庭维持本院先前裁判(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54号、第449号判决)之法律见解,裁
定主文如下:
税捐稽征机关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核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
外期货财产交易所得时,不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1细目有关财产交易损失
扣除之规定。
贰、 提交事件之基础事实
缘上诉人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配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应计入
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期货财产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44,523,636元,经被上诉人依申报数核
定,另查得其配偶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海外利息所得102元及海外其他所得202元,加计其国
内综合所得净额0元,核定基本所得额44,523,940元,基本税额7,564,788元。上诉人不服,
就海外期货财产交易所得44,523,636元部分(即系争所得),申请复查结果,获追减72,302
元(手续费)。上诉人仍不服,提起诉愿,遭决定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经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106年度诉字第281号判决驳回后,乃提起上诉,主张系争所得有前3年内发生之海外期
货财产交易损失可资扣抵。受理上诉事件之合议庭对于“税捐稽征机关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核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期货财产交易所得时,是否应适
用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1细目有关财产交易损失扣除之规定(即将前3年度海
外期货财产交易损失扣除)?”之法律争议,拟采肯定见解,与先前裁判(本院106年度判
字第254号、第449号判决)之法律见解歧异,而为本件提案。
参、裁定日期
中华民国109年5月8日
肆、 承办庭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审判长法官蓝献林、法官侯东升、吴东都、吴明鸿、郑小康、刘介中
、帅嘉宝、胡方新、林文舟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159563
大法庭8日宣示裁定,直指我国仅与32个国家签定租税协定,海外所得查核困难,若海外
期货的损失可列入,未来民众多报损失,恐造成税捐稽征机关查核不易;又表示“所得基
本税额条例”第12条中关于可扣除的项目,并未明文列出海外期货交易损失,基于“租税
法定原则”,所得税不应扣除这类损失。经过评议后,维持历年见解,也就是海外期货交
易前3年的损失,不得列为当年度的个人综所税扣抵项目。
据悉,该名女子的先生的国内所得为0,若再让他扣除海外期货的3年交易损失,所能课到
的税将大幅降低,且经国税局调查,当事人玩贵金属期货,交易额高达10几亿元,疑似透
过人头把获利汇回国内,稽征机关查核困难。
作者: shineh (sh)   2020-05-11 11:26:00
意思是赚的抽税,赔钱的不给抵税?
楼主: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5-12 18:42:00
是的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0-05-13 01:20:00
同一年度赚赔可以互抵 跨年不行 这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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