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为家里陆续有医疗开销,已经有透过健保卡下载税额资料
但在列举扣除额的部分,发现国税局资料有些遗漏,
对于增列列举扣除额,有些问题想要请教大家
CASE1:家父去年因为吃东西牙齿咬崩,有到牙医诊所就诊,
最后主要是做了牙桥的制作 (15000) 换了假牙,
在国税局的资料上只有列到该牙医诊所的一般挂号费共 800,
(1) 经过寻找有找到诊所收款 15000 的收据,
请问这个部份可以增列到列举扣除额吗?
(2) 若(1)可以,除了 15000 的收据之外,
一般就诊挂号费费用只找到两张,约 500 元。
也就是我们手边有该牙医诊所总额 15500 的收据,
这样的话,我去增列列举扣除额是将金额改为
(a) 15000+800,然后仅补附 15000 的收据即可 ,还是
(b) 仅能以收据只能列举 15500 的医药费用?
(3) 若(1)可以,我们除了检附收据外,还需要什么其它文件吗?
需要请诊所开证明吗? (诊所的收据看起来感觉虚虚的)
CASE2:去年老婆生产因产程迟滞最后剖腹生产,
这个部份的费用国税局那边也明显没有列到,
不过因为这部分的费用有送保险申请给付,
请问这样这笔医疗费用可以增列至列举扣除额吗?
本来想系统点一点完成报税,
没想到去年因为跑医院跑到可以列举,
第一次列举问题较多,
希望知道增列列举扣除额细节的版友给我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