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夫妻需合并申报,不得列为被扶养对象?

楼主: conk (conk)   2017-01-08 09:37:42
个人觉得,
就你给的补税单来看......
感觉!!感觉啊!!好像你父亲有重复申报的样子??
你确定你母亲事后有没有重新申报一次??
(或是其他人被申报或误报之类.....)
若有的话,请重新办理更正,
若国税局承办人跟你说 你的申报没办法列报父亲
请给他下列新闻稿
https://goo.gl/VxQTk0
列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继父母等),
应符合那些要件?
纳税义务人可以申报扶养本人和配偶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
能力的直系尊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尊亲属及直系姻亲尊亲属),如
果受扶养的直系尊亲属已经年满60岁,申报时不需要检附证明文件
,只要把基本资料填写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满60岁,除了薪资所
得免税者不可以申报扶养以外,当年度所得没有超过免税额的话,
就可以认定是无谋生能力,可以申报扶养。但是为了确认受扶养的
直系尊亲属不是免税的身分,申报时要附上其服务机构掣发的在职
证明或薪资所得扣缴凭单或投保单位开立的全民健康保险的缴费收
据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以凭认定。上面所说的薪资
所得免税者是指现役军人、托儿所、幼稚园、国小、国中、私立小学
和私立初中的教职员(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及第2款删除,自101年薪
资所得恢复课税)。例如:104年度受扶养人的免税额是85,000元,如
果被扶养的直系尊亲属未满60岁而且104年度所得总额没有超过85,000
元,可以认定是无谋生能力,准予列报扶养,如果所得超过85,000元,
就不可以申报扶养。
(财政部89年9月7日台财税第890455918号函)
刚算你父亲44年次,104年刚好满60呢
※ 引述《qqaj (我也尽力了......)》之铭言:
: 如题,上礼拜收到国税局寄来的补税单近五千元
: 而上面写的部分是指我必须个人申报,
: 不得和父亲一起申报。
: 今年五月时家中的报税状况:
: 我+父亲、母亲个人申报
: 但是父亲已经 62 岁,有打零工全年
: 薪资所得6万7仟多
: 个人研究一下扶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 1.年满 60 岁
: 2.未满 60 岁但无谋生能力(收入未达免
: 税额 85000 元)
: 不管从 1.或 2.我和父亲应该都可以合并
: 申报才对? 谢谢版友解答
作者: qqaj (我也尽力了......)   2017-01-08 09:44:00
非常感谢热心解答
作者: ak47king (小楼一夜听春雨)   2017-01-08 21:29:00
如果你母亲没有报走,那就有可能是兄弟姊妹报走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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