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栋房屋要过户,已经打算先受赠取得资金
再做二等亲买卖来节税,打算使用自用住宅来减土地增值税
但目前还有一个问题
该屋目前市价约500-600万,就算扣除成本仍有约300万
(该区域当时购屋约250万,目前成交约550左右)
售屋收入按所在地区(高雄市前镇区)要扣23%的财产交易所得
到时办理买卖的时候将金额设置和当初的取得成本一样或相近可以吗?
还是至少要和公告地价持平?
如果可以和当初的取得成本一样,那我能够在同一年里让父母赠与我合计250万
且同年度做买卖来取得房屋吗?
(我看资料是说同年度或者短期内办理,会因为二等亲买卖而被视为赠与)
房屋所有权人为家父,那家父是不是买卖的当年度最好不要和我有赠与行为?
跨年度应该就不受限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