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
题目上是 旅费列支国外旅费500,000
总经理与董事长赴 纽约(11天) 及日本(10天)考察旅费
包括机票200,000及膳宿杂费300,000(旅费报支美金汇率1:32)
我对于 限制标准中的膳宿杂费按上述生活费日之数额列支
的认定是 纽约:308*32*11*2=216,832 日本:320*10*32*2=204,800
纽约+日本共421,632 (认列为调整后金额)
请问我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是有看到交通费要核实认列 就是认机票20万吗 但我无从得知两国实际
的机票钱
麻烦大家替我解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