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土地税法第39条之2

楼主: iifz32 (yi yuan)   2014-12-26 17:26:03
我要询问的事土地税法第39条之2的问题,
根据全国法规资料网撷取过来的法条
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移转与自然人时,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前项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土地承受人于其具有土地所有权之期间内,曾经
有关机关查获该土地未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
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
情事时,于再移转时应课征土地增值税。
本身外婆是务农的,因为年迈也无法再从事农业,而外婆也需要一些资金
而外婆本身有一些农地与山地,因为考虑卖给其他财团或自然人,
土地税法39之2里面所说,移转与土地承受人,不征收土增税
必须要土地承受人,继续从事农业相关使用,若未继续做农业使用
则必须于再次移转时才征收土增税,是这个意思吗?
请问是否会征收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但是查询了一下法规,
其实是看不太懂这段农业用地关于土增税征收的问题,才会上来讯问
家族本身是在计算继承与现在出售农地,会承担多少税负的问题
我知道本身继承是没有土增税的问题,至于农地出售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4-12-26 18:24:00
农地在出卖前有农地农用证明书的话,可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6款要旨,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纳所得税。
楼主: iifz32 (yi yuan)   2014-12-26 18:30:00
感恩所以不用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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