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板上讨论关于租屋契约中
第十六条:本件租屋之房屋税、综所税等,若较出租之前增加时,
其增加部分鹰由乙方负责补贴,乙方决不异议。
关于这一条,我的情况是我已经报税了,自101.1月到102.12月,
现在房东打电话来追讨税金,
我已爬文过,了解这一点是有效力的,
但是会报税是因为当初房东没有说不能报税,
而且在刚入住时,国税局有寄一张明信片给上一任房客,
上面提及上一任房客需要补齐房东的身分证字号才能申报租屋,
当然是我自己一开始没有认真阅读契约在先,
但现在的问题是,第十六条写到比"出租前"增加的部分,
若是上一任房客有申报(搬离后约一个月换我承租),之后我接着申报,那么税金会增加吗?
"出租前"的定义是指我租屋前的空屋期还是前一年缴纳的税金呢?
ps. 房东说房屋税跟地价税从 8xx、9xx元,增加到31xx、32xx
拜托知道的人帮我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