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签约金问题

楼主: allgodie (随你)   2014-06-16 16:57:37
我跟公司签订一年期契约
期间为今年6月1日到明年5月31日止
签约金已经于今年4月预扣5%所得税 还有健保2%补充保费 之后入我的帐户
不过我后来因故于签约期限开始前就离职 跑流程时要还原先给的那笔签约金
请问 这样算违约还是返还?
是要依当时签订契约所订吗?
是不是如果契约有注明是返还就可以扣除这笔所得跟所得税吗?
假如契约没明文规定 要怎么认定?
我看过财政部 72/09/12 台财税第 36469 号
它的意思好像是契约期间离职
请问我在契约还没生效之前就离职 也适用这个函释吗?
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