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几个问题想询问一下各位。
我是单亲家庭,家中除了我和我妈,还有一个姐姐。
姐姐的年收入低于要缴税的最低标准,所以可以不用报税。
问题一:
我妈目前是家管(65Y),无工作,但是有租金收入。(那这样算有谋生能力吗?)
问题二:
我加我母亲为扶养亲属,那么扶养对象的扣除额要从何得知??(爬文知道答案大概如下)
1. 上国税局申请明细(需扶养亲属的身分证和印章)
└这样必须利用平常日请假跑一趟国税局= ="
2. 还有其他方式吗?(难不成每年都要跑国税局申请明细喔= =)
问题三:
因为母亲常跑医院,如要使用列举扣除额,我要填入医院收据的哪个金额?
全部金额(实际支付给医院的金额)?自付金额?
最后抱怨一下,薪水没增加多少,今年度缴的税将近去年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