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用自然人凭证报税时搞不太清楚
只报了扶养我母亲
本来想用列举(我及我妈的保险费以及健保)
但列举后的金额约六万 (不到单身的标准扣除额)
所以就没用列举扣除
后来母亲跟我说可列举房贷
而房贷刚好在去年已经一口气缴完了
补充说明:
我在北部租屋 我扶养母亲 有房贷的屋在高雄 我户籍也在高雄
我的问题是:
1.住不同地可以报吗?
2.还可以更正申报吗? 会退税吗? (因为我已经缴完税了=口=)
3.若要重报的话该附什么文件呢??
可不可以先用自然人凭证去列举,之后再寄文件?
但问题是我跟我妈也搞不清楚到底可以列举多少钱....
只知道每个月都要扣8千元出去(房贷部份)
但我不清楚这8千元是本金还是利息..该怎么看呢??
拜托知道的人解惑一下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