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之铭言:
: 特休就是劳基法规定
: 到职日开始计算在同一间公司待满半年,可以给三天特休假(有薪休假)
: 如果A员工从107年1月1日开始在同一间公司待到107年6月30日,
: 从107年7月1日开始到108年6月30日之内,A员工可以申请三天特休,
: 应该是这样计算吧。
: 但是我听说有很多公司会要求在年底,
: 也就是107年12月31日前放完特休,
: 这样子对A员工不太公平吧?
以前我们公司的当年度特休如果放不完可以递延一年
例如我今年有100小时的特休没用完可以选择换成钱或累积到下个年度
可是这100小时就只能递延一年
隔年再休不完就强迫换钱
但一例一休通过之后劳基法强制规定劳工当年度特休一定要休完
休不完的话雇主就要换成现金给员工
它的立意是为了避免雇主只愿意给假不愿意给钱
可是对劳工来讲有些还是宁愿多放假而不想要钱
例如本人在下我
所以劳基法又多了条但书
如果劳雇双方同意特休假可递延的话就不必在当年度强制休完特休假
于是我们开始在每年年末时会跟公司白纸黑字签下同意特休递延书
将当年度休不完的假挪到明年再休
大概4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