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lk板规 Ver1.3

楼主: mono5566 (曼娜)   2017-12-29 20:40:15
TALK板规 Ver1.3
╔═════════════════════════════════════╗
║ 一、通则 ║
║ ║
║ 1.1 欢迎来到talk板,在发言前,请先熟读板规,以避免违反看板规定。 ║
║ ║
║ 1.2 签名档视同文章内文,但不计入文章计数中及行数中。 ║
║ ║
║ 1.3 禁言结束后再犯遭禁言同一板规称为第二次犯或再犯。 ║
║ (第二次犯或再犯计算期间为一年。) ║
║ ║
║ 1.4 同时违反多条板规者禁言天数加成计之。 ║
║ ║
║ 1.5 板主有权删除具不适引言之文章。 ║
║ ║
╚═════════════════════════════════════╝
二、请勿使用攻击性言语(言词侮辱、谩骂等)、歧视、猥亵意淫字句、威胁、挑衅
、嘲讽、引战等用语发表文章或推文。
2.1 若针对个人则需由当事人检举,非当事人不予受理。
2.2 若为两方争执,则两位使用者皆可能违规,板主将会视情况给予裁决。
2.3 含有对特定族群之上述条款内容,板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禁言30日以上。
2.4 上述未尽事项,若造成看板混乱,将公告锁文禁回。
※2.1、2.2、2.4初犯禁言1日;第二次以上犯者依次禁言15、30、60、120日。
三、发文规范:
3.1 请勿发表电脑观看为一行文字之文章,或不足二十个繁体中文字之文章。
3.2 每人每日限发五十篇文章,每次仅能连发五篇文章。
3.3 禁止张贴恐怖连结、恶心连结、病毒连结、十八禁连结。
3.4 禁止张贴语意不清、难以辨识内容之文章。
※初犯者处禁言1日;第二次以上犯者依次禁言15、30、60、120日。
四、请勿发表以营利为目的、诱使人投票/按赞/连署、问卷、交易、未经站方核可之活动
、涉及个人利益之内容。
※初犯者禁言30日并退文,再犯者加重至永久禁言。
五、非本板板主、直属小组长、群组长及站长,请勿使用[公告]分类及回复公告。
(转录站方公告不在此限。)
※初犯者禁言30日,再犯者禁言90日。
六、请勿使用任何不当方式PO文赚钱、洗文,疑似违规者将向ID_Finance检举。
七、请勿滥用转文。
7.1 请勿转入任何与本板板规相牴触之文章。
7.2 未经文章发表者同意转入或转出,经当事人检举视同滥用。
7.3 非原文作者本人转录,需增加至少20字繁体中文心得;包含PTT站外文章。
7.4 原转录文章之内容或推文违反本板板规者请于10分钟内删除,若10分钟未删除者
皆由转录者概括承受罚则。
※7.1、7.2、7.3初犯者禁言1日;第二次以上犯者依次禁言15、30、60、120日。
※违反7.4 依照违反对应板规处置。
八、请勿做出违反站方规定或其他扰乱看板秩序的行为。
8.1 违反站方规定或扰乱看板秩序等行为,禁言180日并退文。
8.2 禁止未经同意公开他人水球纪录、信件、照片、个人资料,将视情节轻重,处
禁言60日以上或永久禁言,并退文处置。
8.3 禁止修改他人推文,违者禁言30日以上。
8.4 上述未尽之事,由板主评估后纳入裁量。
※本条款适用批踢踢所有站规。
九、禁止干涉他板板务运作,包含但不限于他板板主罢免/选举拉票、号召闹板、诱使板
友前往他板发表违规言论等发言。
※初犯者禁言30日,再犯者禁言三个月。
十、本板板规认定和处分对象均为"帐号使用者",一旦经帐号部或组务认定为同一使用者
持有,即适用板规所有的累犯条例,也就是不同帐号的违规行为将会视为同一使用者
违规,不同帐号违反同一板规将以累犯处理。
※禁言中使用分身发言之加重处分:被禁言帐号及发言帐号将从帐号部或组务处理结
果公布时间开始重新以当初被禁言之2倍计算。
举例1
A帐号违反板规禁言15日,于第3日时开启B帐号发文或推文,经帐号部或组务确认为同
一人后,
A帐号及B帐号均禁言 15 x 2 = 30日。
A帐号扣除已禁言日期 15 x 2 = 30日。
举例2.
A帐号违反板规禁言15日,经过15日后使用B帐号违反相同板规,经帐号部或组务却
认为同一人后,
视同第二次犯,B帐号禁言30日。
举例3.
A帐号违反板规禁言15日,于地3日时开启B帐号发文或推文,且违反相同板规,经帐
号部或组务确认为同一人后,
A帐号及B帐号均禁言 15 x 2 x 2 = 60日。
A帐号扣除已禁言日期 15 x 2 x 2 = 30日。
十一、欲检举者请于置底检举区检举或站内信检举,检举必须附上被检举ID、文章代码
(AID)或文章编号、违规事实、违反板规等,不接受水球或其他管道检举。
11.1 未依规定检举者将不受理检举。
11.2 所有的违规处罚仅追溯至违规之前14日。
====================
版本资讯:
2017.12.25 Ver 1.0
2017.12.29 Ver 1.1 更改第十一条,原站内信检举更改为置底检举区检举。
2017.12.30 Ver 1.2 更改第十一条,原置底检举区检举修正为置底检举区检举或站内信
检举。
2018.01.18 Ver 1.3 更改第十条,计算时将不扣除已执行之天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