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中华民国台球协会组织章程(入会3000)

楼主: nittakutsp (言叶之庭)   2018-05-16 01:48:03
中华民国台球协会组织章程 (档案下载)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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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球协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62年4月23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中华民国66年5月21日第2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70年6月20日第3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74年10月19日第4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78年10月14日第5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82年10月16日第6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102年10月30日第11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107年3月25日第11届第2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107年4月17日第11届第1次临时理监事联席会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107年5月12日第11届第2次临时理监事联席会修订通过
依据教育部107年4月26日台教授体字第1070013047号函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台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规定“人民有结社之自由,并确保团体之存续,内
部组织与事务之自主决定及对外活动之自由”。本会依据内政部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独立法
人,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教育部),应受各该主管机关之指导
与监督。
第三条:本会以发展台球运动,办理全国性及国际性之台球活动,藉以提高台球技术水准,
增进国民健康,发挥运动精神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为代表中华民国参加国际台球组织(ITTF)正式会员及活动唯一团体(英文名
称C.T.T.T.A)本会为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之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六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办理国内台球运动之发展事项。
二、 举办全国性及国际性之台球活动事项,建立年度运动竞赛制度。
三、 建立选拔制度及组训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性台球比赛事项。
四、 办理国内台球队参加国际性比赛之资格审查及推荐事项。
五、 办理国外台球队来华比赛之邀请与安排事项。
六、 办理台球选手、裁判及教练之登记、讲习及管理事项。
七、 办理国际台球裁判之资格审查及推荐事项。
八、 建立台球运动纪录及研订台球规则,编译并执行台球规则及解释比赛规则之疑问,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会员及大众正确运动资讯。
九、 协助办理运动科学研究及发展。
十、 审订台球场地设备及器材用品等事项。
十一、 会员资格之审查决定事项。
十二、 研究调查及台球书刊或文献之出版事项。
十三、 建立运动人才数据库。
十四、 建立财务稽核及管理机制,并积极寻求社会资源挹注。
十五、 宣导台球运动禁药管制政策。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
一、 个人会员资格: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合于下列条件一者,为个人会员。
(一) 国内外大专体育科系毕业从事台球工作者。
(二) 曾受短期体育专业训练从事台球工作满5年者。
(三) 曾经主管机关检定合格从事台球工作满3年者。
(四) 曾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性台球运动比赛或会议者。
(五) 曾任本会理、监事或委员者。
(六) 热爱台球,且关心台球运动者。
二、 团体会员资格:凡赞同本会宗旨之下列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
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以行使会员权利。
(一) 直辖市体育(总)会所属之台球(协会)委员会,推派代表三人。
(二) 县(市)体育(总)会所属之台球(协会)委员会,推派代表一人。
(三) 各级学校台球团队,推派代表一人。
(四) 各工商团体台球团队,推派代表一人。
(五) 各级机关台球团队,推派代表一人。
(六) 军警台球团队,推派代表一人。
第八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之权利如下:
一、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二、 如本会因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得选出会员代表(由理事会议订),表决权由会
员代表行之。
三、 会员入会未满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选举权与罢免权。
四、 配合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国民体育法,完成章程修正后之首届选举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会议。
二、 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及工作。
三、 按时缴纳会费之义务。
四、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 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会员代表)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之义务。会员(会员代表)违反法令、
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
害本会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会员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 死亡。
二、 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 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二条:会员得以书面向本会声明退会,除其未具理监事或工作人员资格者,于声明书
达到本会时即生效,其余应于书面叙明理由,送理事会审定确认。
第十三条: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者外,
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四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会员人数超过三佰人以上时得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教育部许可后,函请内政部备
查后行之。
第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 选举及罢免理、监事。
三、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 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 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 议决不动产之处分、设定负担及购置。
七、 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 议决其他重要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六条:
一、 本会设理事会与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三十五人、监事十一人,分别组织之。
选举理事或监事时,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各类理事人数或监事
人数三分之一为候补理事或监事,遇理事或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之。
二、 本会置理事三十五人(含理事长一人),其中运动选手(台球国手)理事七人,其余
由个人会员理事及团体会员理事依选举得票数高低序,并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总额二
分之一之规定确认之。
三、 理事及监事产生方式依“本会办理理事及监事选举实施原则”办理。
四、 本会设常务理事十一人、常务监事三人,分别由全体理事、监事采无记名限制连记
法互选之,并均以会议方式行使职权。
五、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均由全体理事就常务理事中票选之,任期四
年,副理事长连选得以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副理事长襄助之。
六、 本会得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名誉理事若干人及顾问若干人。
七、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日常会务及交办事项,并得设副秘书长一至
三人襄助之。
八、 本会秘书长下,得分设行政、竞赛、裁判、训练、研究、推广、国际关系、青少年
、公关、秘书、业务、会计等各组,并依需求增减之,各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干事若干人。
九、 本会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通过聘任,各组正、副组长及干事由秘书长
签请理事长聘任之。
十、 本会应成立立场中立之选务小组,办理理事长、理事、监事选举;所有登记参选者
,不得担任选务小组召集人。候选人之类别,由选务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 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 选举及罢免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选举及罢免之投票方式(直接投票或通讯投票)。
四、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五、 聘免工作人员。
六、 依本会第六条之任务,订定中长期发展计画,并据以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
算、决算。
七、 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召集会员大会、理事会并担任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其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
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理事无法互推时,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本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不能依法召开时,得请内政部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十九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 审核年度决算。
三、 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 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 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
并由监事就常务监事中选举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召集人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
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无法互推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人。
监事会召集人(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监事会不能依法召开时,得请内
政部指定监事一人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
限。理事长、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现任中央机关政务人员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担任前项之理事或监事。
理事长、理事、监事如有异动,应于三十日内报请教育部核准后,送请内政部备查。
第二十二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 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 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担任本会之理事、监事,与其具有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一亲等姻亲关系者,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 同时分别担任理事、监事。
二、 同时担任理事。
三、 同时担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置副秘书长一至三人、其
他专任工作人员若干人,处理会务。
本会置秘书长、副秘书长者,应聘雇具有体育专业或经营管理经验之人员担任;其中至少
一人并应具有体育专业。
本会聘雇工作人员,应由理事长依本章程规定之条件遴选,提经理事会通过,并应报内政
部及教育部备查。
第一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及理事长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
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本会不得聘雇现任理事长、秘书长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为专任工
作人员;于该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接任前已聘雇者,亦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本会之理事长、秘书长:
一、 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三、 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
四、 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第二十六条:本会应依业务性质需要,邀聘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人士成立各
专项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前项专项委员会应包括选训、教练、裁判、纪律及运动员委员会,各委员会之组织简则及
委员名单,应报教育部备查。
第二十七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会员、选手、教练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因下列事务,不服本会之决定者,得
向本会提出申诉:
一、 选手、教练违反运动规则。
二、 选手或教练关于参加国家代表队选拔、训练、参赛资格、提名或其他权利义务。
三、 选手因个人与第三人间,或本会与第三人间赞助契约所生之权利义务。
四、 地方性体育团体加入本会会员资格或权利义务。
五、 本会与会员之其他争议。
本会应订定申诉简则,明定受理申诉组织及其人员、申诉处理流程及不服申诉决定之救济

本会办理申诉,应按前项申诉内容性质,由受理申诉组织于收到申诉书起三十日内审结。
必要时,得延长三十日。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
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
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三十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
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
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 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 不动产之处分、设定负担及购置。
五、 本会之解散。
六、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为原则,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
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
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监事会议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入会费:新台币叁仟元整,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 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肆佰元整;团体会员除院辖市每年为新台币肆仟伍佰元
整外,其他团体会员每单位每年均为新台币壹仟伍佰元整。
三、 事业费。
四、 会员捐款。
五、 委托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之预算及决算,应报教育部备查。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
,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
年度开始前报内政部备查。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
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
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五月底前报内政部备查(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
开者,报内政部备查)。
本会应于各年度五月底前,将其决算及财务报表,自行委请教育部认可之会计师查核签证
后,报教育部备查并公告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于解散后,賸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内政部指定之机关团
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之订定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教育部许可及内政部备查
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楼主: nittakutsp (言叶之庭)   2018-05-16 02:01:00
入会费新台币叁仟元整 还挺敢收的!
作者: edokawa (一朵小花)   2018-05-16 11:17:00
说个笑话,体育改革。
作者: skypiper ( 天空笛)   2018-05-16 11:29:00
看到第二章当第七条的个人会员资格 让我非常傻眼(六) 热爱台球,且关心台球运动者。只要符合这项就可以成为会员 前五项是在写给鬼看的吗另外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却不讲两者差异在哪那只要写符合那个(六)就好了 写那么多要干嘛
作者: gs1 (Zzzz...)   2018-05-16 12:07:00
有点贵 = =
作者: x1245678 (林肯解放匈奴)   2018-05-16 13:50:00
那个资格摆明就是之后要安插自己的人用的啊XD 体育改革个篮子
作者: horseboa (下雨的双手)   2018-05-16 14:30:00
每年都要缴三千喔?靠北贵眼残,原来是400
作者: ysclue (ysc)   2018-05-16 19:25:00
很多地方都是民意代表霸占著拿补助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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