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救生员在场 五旬女新庄运动中心学泳仍溺水成植物人
2022-07-08 15:05 联合报/ 记者柯毓庭/新北即时报导
50余岁范女到新北市新庄运动中心参加中华民国红十字总会新北市救难大队板桥区体育会
游泳委员会新北市水上安全协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开设游泳课,却不慎溺水成植物人
。
新北地方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范女是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游泳课,但联合会游泳课程并无收
费,没有义务负责范女安全,但新庄运动中心有向范女收费,应负责范女安全,判需赔偿
966万余元。
范女法定代理人向运动中心、联合会、当时负责带团的教练等人提告,主张范女当时报名
缴费,参加联合会办理的基础班游泳课程,却在2019年8月5日上午8时在泳池内溺水,因
未能及时获得救助,送医后受有缺氧性脑病变成植物人,认为举办游泳课的联合会与在场
教练,还有未配置救生员的运动中心有失责,提告求偿1300万元。
联合会与教练反辩,称范女缴的费用是给联合会的会费,游泳课是免费的,联合会并无开
班授课义务,两方未成立契约,且教练没有支薪,仅是义务服务,案发当时又是下课后的
自由练习时间,教练曾提醒学员,除非教练在场,学员只能在小池活动,但范女不知为何
在大池游泳,没有遵守规范。
新庄运动中心称,案发时是联合会向运动中心承租游泳池,联合会上课有派教练到场,应
由教练负责学员安全,另外当时现场也驻派了6名救生员,未有疏忽。
法官认为,联合会与教练确实为不收费上课,且当时已是下课后的自由活动时间,两者不
负学员安全的义务,但范女有买票进入游泳池,且联合会与新庄运动中心承租水道,有另
附租赁费,虽新庄运动中心称,租借水道安全由租借单位负责,但法官认为租借契约中并
未约定运动中心不需配置救生员,再加上救生员证称虽有六名救生员在场,但负责范围不
包含租借水道,认定运动中心有疏失,判需赔偿9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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