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溺水昏迷死亡 幼儿园负责人等3人遭判刑
(中央社记者沈佩瑶新北5日电)新北林口区某幼儿园108年发生女童溺水昏迷事件,女童
1年多后过世。法院认定当时园方未聘雇及安排妥适人力,依过失致死罪,判处张姓负责
人等3人各8个月到1年不等徒刑。
根据判决书,这起意外发生在民国108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当时林口某幼儿园内,多名
幼童在老师带领下在园内戏水池内玩水,一名4岁女童意外在水深约60公分的池中溺水,
被救起时已无生命迹象,一年多后因多重器官衰竭等原因过世。
判决书指出,张姓负责人及涂姓园长未聘雇及安排妥适人力,事发当下泳池中只有2名教
师在场,其中庄姓教师甚至擅自离去更换衣服,独留另一名教师看顾18 名幼童,导致女
童溺水时,因现场老师人力不足而未及时发现。
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庄姓教师认罪,张姓负责人及涂姓园长则皆矢口否认有何过失致死
犯行,辩称“就医超过1年,死亡与过失有无关系需要厘清”、“当初被害人在急救下,
是有生命迹象,以当下情形只有过失伤害”等语。
法院认为,张姓负责人及涂姓园长本可在人力不足之下,停止戏水课程,或聘雇及安排妥
适人力以降低师生比,维护幼儿於戏水活动安全,仍疏未注意,在师生比过高的情形下进
行戏水活动,终致这件憾事。
法院审酌3人过失行为违反义务程度均非轻微,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损害甚大,张男及涂
女未坦承全部犯行,庄女坦承犯行,3人未和解或赔偿,最后判处张姓负责人1年徒刑,涂
姓园长及庄姓教师各8个月徒刑,可上诉。(编辑:李锡璋)1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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