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小代理教师人数逐年攀升,每六位教师就有一位代理教师,且全国仅29%公立国中小
教师员额控留比未超过8%,凸显非正式教师充斥教育现场,然其工作内容与专任教师几无
差异,惟相关权益却长期未受充分保障,肇致“免洗筷教师”、“同工不同酬”等争议丛
生。经查教育部“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竟未涵盖聘任期限等重要事项,并再授权各地方政
府另订补充规定自订聘期,且无须报部核备形同空白授权,恐已牴触司法院释字第524号
再授权禁止原则,肇致现今全国20个县市长期未给予代理教师完整聘期及薪资不一乱象。
现行代理教师已不再仅限于代理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所遗留之课务,且各地方政府以员
额控管、专案补助增置等其他原因,造成原本暂时性之代理教师制度“非典型雇用”常态
化,并产生正式教师开缺偏少、代理教师人数却逐年激增之矛盾现象,教育部未就十二年
国教上路后于法制面厘明代理教师之定位,又长期未能改善渠等工作权益,产生县市人才
磁吸效应,侵害财政不佳地方学生受教权益,不利教学现场及师资稳定,核有怠失。监察
院通过监委叶大华调查报告,纠正教育部并督同地方政府检讨改进。
日期:111-08-01
监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于111年7月14日通过监察委员叶大华所提之调查报告,纠正教育
部,指出我国国民中小学代理教师人数自107学年度的2万6,938人逐年增加至110学年度的
3万2,239人,占总教师人数亦自14.8%增加至17%,呈现攀升现象。惟除金门县、嘉义市外
,其余地方政府长期未给予代理教师完整1年聘期,其中六都如台南市、新北市(除偏远
地区兼任行政教师)各类代理教师均仅有10个月聘期,桃园市、云林县、花莲县、台东县
除兼任行政职外,亦未提供完整聘期;离岛的澎湖县、连江县也未如金门县,提供各类代
理教师完整聘期,肇致代理教师聘期中断,衍生暑期无薪资及劳健保等争议,严重减损渠
等经济及工作权益。
调查报告指出,教育部于106年据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共政策参与平台提议“代理教师聘期
应给满12个月”已成案之诉求,以及教师团体持续要求给予代理教师1年聘期等情,虽自
105年起陆续召开县市研商会议,达成代理教师聘期应支给完整年薪共识,然该部未能采
取有效措施促其落实办理,迄今地方政府实际改善成效实属有限。
此外,教育部依教师法授权订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竟未
涵盖代理教师聘任期限等重要事项,甚至于该办法第18条再授权各地方政府另订补充规定
,自订代理教师聘期,且无须报部核备形同空白授权,恐有牴触司法院释字第524号再授
权禁止原则,肇致各地方政府聘期不一乱象,产生县市人才磁吸效应,侵害财政不佳地方
学生受教权益,不利教学现场及师资稳定,核有怠失。
监委叶大华另调查发现,教育部专案补助经费增置之代理教师,系由该部于103年补助各
地方政府90%经费,复于107年按行政院主计总处要求依据各县市财力状况,区分5级补助
比率,最高补助以90%为限,加上各县市配合自筹款,应支给代理教师全学年度完整薪资
。惟迄110学年度止,仍有13个县市,包含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园市、新竹县、
苗栗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台东县、花莲县、新竹市、连江县均未给予专案补助
之代理教师完整1年聘期及薪资。
教育部虽称补助经费倘有不足将由该部予以补足,且历年补助经费皆有结余,然据部分地
方政府表示,其仍须负担一定比例之自筹款。且中央设算代理教师薪资经费,一律以大学
学历起叙,未能考量不同学历或具其他资格者之薪额,薪资落差致部分县市难以足额支付
年薪;另部分地方政府考量代理教师聘期如因经费来源而有所不同,将产生公平性问题,
故是类代理教师均比照地方自聘代理教师聘期,并将结余经费缴回,肇致109学年度全国
国小专案补助结余款达2亿余元,是类代理教师聘期薪资仍无法获完整保障之窘境。
然9个已提供专案补助教师完整聘期及薪资县市中,尚包含财力等级居后之县市,足见地
方首长重视程度不一,亦造成各县市代理教师权益保障落差。宪法及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
法均已揭示教育经费应为中央及地方政府优先编列且须致力推动之意旨,中央及地方教育
主管机关均对于国民教育之健全及十二年国教制度变革下教育品质之保障责无旁贷,教育
部允宜会同行政院主计总处研议检讨现行补助机制,妥予了解地方政府认为无法负荷自筹
款之问题症结外,地方政府亦应积极落实其于教育事务之自治责任,改善教师结构问题并
保障代理教师相关权益,以杜绝不当挪用经费、苛扣薪资之非议。
另调查报告也指出110学年度各县市公立国小教师员额控留比率均高于8%;公立国中则有
18个县市均超过8%,且全国仅29%公立国中小教师员额控留比未超过8%,凸显非正式教师
充斥教育现场,亦致使代理教师本应为因应教师请假之短期补充性人力,却随着少子女化
趋势及专任教师减课变革下,改由学校大量聘任,以替代正式教师工作。复以代理教师之
工作内容与专任教师几无差异,渠等相关给假、服务成绩考核、申诉、薪资等权益却长期
未受充分保障,肇致争议丛生,而流于教育界“免洗筷教师”、“同工不同酬”等困境。
另查代理教师叙薪及待遇问题,现行具硕博士学位之代理教师起叙薪点比照专任教师,惟
对于具大学学历之代理教师叙薪标准,部分地方政府系依据是否修毕拟聘任教阶段、类科
职前教育学程或取得合格教师证书等不同情形分别核叙190、180、170薪点3个等别,形成
差别待遇。代理教师起叙、改叙、职前年资计算,相关规定均付之阙如,教育部仅以函示
任令各地方政府自订叙薪标准,恐有违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及相关聘任及支给基准。
最后,各县市担任导师之代理教师人数普遍多于兼任行政职务者,110学年度兼任导师之
代理教师合计有10,436人,其中台南市、花莲县、苗栗县甚至超过4成代理教师担任导师
,然是类教师却未同兼任行政职者获得完整1年聘期保障。复据本院咨询结果显示,其义
务与专任教师并无相异之处,尤其在暑假非属聘期期间,仍须提早备课、处理学生事务及
返校研习等,且诸多代理教师为求获聘、再聘,不得不同意担任导师或行政各类工作。此
外,导师工作职责及范围,尚包括学生教育辅导、亲师沟通与家庭联系等事项,实难以随
聘期中断而中止,若贸然中断恐易造成学生辅导空窗期;且代理教师之高流动性、不稳定
性往往使教学难以连贯,更可能使学生年年适应不同导师,对于特殊教育班或偏乡地区学
生影响尤甚,均冲击国民教育品质。教育部允应正视上情,积极了解是类教师于非聘期期
间实际工作情况,并研议有效因应对策,以完备其聘期保障。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4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