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云林县宜梧国中110年第2学期代理教师甄选

楼主: hong0328 (热爱羽球)   2022-01-03 15:37:15
云林县立宜梧国民中学110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次代理教师甄选简章
国文悬缺1名(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据:
(一)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教师法、师资培育法及各施行细则。
(二)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甄选作业要点。
(三) 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四) 依据云林县政府110学年度国中代理教师甄选110年7月13日府教学二字第
1102432513号函办理。
二、科别及名额:
1、 国文科代理教师一名。
三、聘任期间:自民国111年2月11日至111年7月1日止,实际聘任日期依县府核定之叙薪
起迄日期为准。
四、简章公告:民国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在云林县教育网与本校网页公告。
五、基本条件:
(一)具中华民国国籍且未具双重国籍者。
(二)无“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各款及第三十三条之情事者。
(三)无“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情形者。
上述三项,倘报名时未发现而于聘任后发觉,应予以解聘。
六、报名资格:
本校聘任代理教师,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 具中等学校该科合格教师证书者。
(二) 无前款人员报名或前款人员经甄选未通过者,得为具有中等学校该科修毕师资
职前教育课程,取得修毕证明书者。
(三) 无前款人员报名或前款人员经甄选未通过者,得为具有大学以上毕业者。
七、证明文件如有伪造或不实,纵因甄选前后未能查觉而予录取,一经查证属实,录取无
效。
八、报名日期及地点:一律亲自报名(请携带有关证件正本及影本),通讯或委托报名均不
予受理。自111年1月4日(星期二)至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时止,亲自备齐报名表、身
分证、学经历证件(持国外学历应依“国外学历查证(验)及认定作业要点”附中文翻译
本及经驻外管处验证学历、历年成绩证明公文,教育专业科目及专门科目须达教育部规定
标准)、教师证书、服役证明等正本,并缴交各项证件“A4影本1份”且逐页加注“与正
本相符”字样后加盖本人私章,至本校人事室办理。(TEL:05-7907254转17;云林县口湖
乡梧南村光明路1号) 。
九、甄选日期:1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本次甄选简章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阶段依表列日期依序分别招考甄选,倘前次招考甄
选未通过或无人报名或甄选未足额,续办下阶段招考),如缺额补满,公告于本校网站及
云林县教育网电子布告栏,且不再进行下阶段招考。如遇天然灾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
导致报名、甄选日程需更改,将公布本校网站。倘至第3次招考甄选未通过或无人报名或
甄选未足额,续办第4-6次招考,并公告尚余缺额。
次别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备注
甄选日期时间 111年1月12日
13:30举行 111年1月12日
14:30举行 111年1月12日
15:30举行 报到时间:甄选当日请提早10分钟报到(逾时10分钟以上者以弃权论,不
得要求入场应试)
报到地点:本校教导处。
甄选时间本校得视报名人数多寡调整之
十、甄选地点:云林县立宜梧国民中学(云林县口湖乡梧南村光明路1号)
十一、甄选方式及分数比率:
(一) 口试:占50%。
(二)试教:占50%(试教时间8分钟,范围自订)。
十二、录取标准:依缺额一倍录取备取名额,最低录取标准为75分,未达最低录取标准者
,不予录取。
十三、放榜日期:1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8:00后 公告于本校网站。
十四、甄试地点:云林县立宜梧国民中学(云林县口湖乡梧南村光明路1号)
十五、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六、简章及报名表请参阅附件。
附则:
(一)甄试当天如因台风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需延期举行,以本校网站公告为依据。
(二)应考人之基本条件、报考资格,如于录取介聘后发现不符或有伪造不实者,撤销其资
格并负法律责任。
(三)教师服务期间,如有不适任情形,学校行政单位应就具体事实提报学校教师评审委员
会依教师法等有关法令办理。
(四)凡已办理过资遣或退休者,请勿报考。
(五)经甄试录取学校聘任后,应缴交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及胸部X光检查正常之证明。
附件一: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职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六、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第三十三条: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务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已届应即
退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
附件二:教师法
第 14 条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
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
关查证属实。
十一、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二、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三、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教师有前项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审议通过;其有第十二款规定之情事,经教师评审委员会
议决解聘或不续聘者,除情节重大者外,应并审酌案件情节,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为
教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项后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已聘任者,除依下
列规定办理外,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项规定办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
教师涉有第一项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务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教师评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经调查属实者,由服务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核准后,予以解聘。
为避免聘任之教师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项后段规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及各级学校应依规定办理通报、资讯之蒐集及查询;其通报、资讯之蒐集、查询及其
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
机关查证属实而解聘或不续聘之教师,除属性侵害行为;性骚扰、性霸凌行为、行为违反
相关法令且情节重大;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外,于解聘或不续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为教师。
云林县立宜梧国民中学110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次代理教师甄选报名表
报名类科: 科 报名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相

身分证字号 联络电话 (宅):
(手机):
通讯地址
学历
教师证号 等学校 科 字第 号
经历
(含现职,重要参考资料,请据实逐一填写) 服务机关 职称 起迄年月 主
要工作内容
(职务专长)
特殊专长(无则免填)
注 意事 项 1.所填资料或所缴证件如有不实,除取消甄选或录取资格外,如涉及
刑责由应试者自行负责。
2.本人保证无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
定情事。倘报名时贵校未发现,于聘用时本人愿无条件接受贵校注销本人之录取资格;如
于聘用后贵校始发现,贵校得予以迳行解聘,本人愿放弃法律抗辩权。 缴验
证件 ( )缴验身份证 (附影本)。
( )毕业证书
( )缴交教师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 )任职经历证件。
( )缴验服役证明(女性免附)。( )切结书。
填表人具结签名盖章
切 结 书
立切结书人      报考云林县立宜梧国民中学110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次代理暨
兼任教师甄试,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发生,本人愿无异议放弃录取资格或由学校依规定予以
解聘:
一、有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事

二、所提有关证明资料有不实等情事。
立切结书人:
身份证字号:
住 址:
附注:
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者。
2、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4、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5、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6、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7、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者。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1、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2、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4、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5、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6、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7、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第三十三条: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务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己届应即
退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
中华民国年月日
作者: an123456781   2022-01-03 19:33:00
认真觉得 现在多数人po文完全不注意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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