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国小] 取得教师证后的薪水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1-03-23 20:30:53
※ 引述《jeyaneyshiwg (一笑置之)》之铭言:
: 请问各位高手
: 本人于屏东任教
: 今年1/31实习结束
: 若在四月初取得教师证
: 四月薪资就不用被打八折(学术研究费)
: 那打去师培中心问
: 师培说教师证上会压的日期是110/2/1
: 想请问那二月和三月被打八折的部分
: 会再补发吗?
: 谢谢
1.教育部认定代理教师叙薪是地方自治事项
(但我认为此解释违反宪法第10章中央与地方权利关系)
因此除了无证代理打8折+无证代理不能采计职前年资提叙外
其他规定(包含聘期中取得教师证是否能改叙及改叙生效日期)都由各县市自行订定
2.依据本人提出声请之司法院108年度宪二字第214号代理教师叙薪释宪声请书附表
屏东县是唯一代理教师聘期中取得教师证
提叙可回朔至发出教师证当天生效的县市
另外有5个县市是以县市政府核定日期为生效日
(如果县市政府想省钱可以拖延公文处理速度)
10个县市的叙薪规定没写哪1天生效
其他县市是不能提叙
3.针对此问题
当年提出的释宪声请书本人提出以下2段供大法官参考
另本案争点为具有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不采计职前年资叙薪是否违宪,原判决并未
对部份直辖市、县(市)限制“代理教师聘期内取得教师证或较高学历不得改叙是否违宪
”或“聘期内改叙应以主管机关核定日期为生效日是否违宪”进行讨论,惟依据释字第
707号解释之意旨,改叙条件或改叙生效日属于法律保留之重要性事项,若无法律明确授
权不得以命令限制。教师待遇条例虽因立法疏失未将代理教师纳入适用范围,但在108年6
月5日修正前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或修正后第47条第2项)无明确授权之情况下,应类
推适用教师待遇条例做成聘期内可改叙且以申请日为生效日之解释。
另因教师待遇条例目前适用对象仅编制内专任教师(均具有合格教师证),该条例及
施行细则仅对取得较高学历改叙之要件及生效日期进行规范,并无未具合格教师证者取得
教师证之改叙生效日期之规定。除常见之以申请日(类推适用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第6
条)或核定日为生效日期外,屏东县以优于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第6条之“朔自教师证
核发日”为生效日期(注)。考量现行教师证申请程序需由师资培育大学送件及转发,申请
人收到教师证的日期与教师证打印的核发日期会有1~2个月的时间落差,建议钧院解释时
以“教师证核发日”做为生效日期,以维护代理教师权益。
注:目前大学学位证书仅打印毕业年月,且依教育部函释除少数于学期中完成论文口试者外,
于寒、暑假期间通过论文口试或暑修补修学分毕业者,学位证书仍以当年1月或6月为毕业
年月。因实务上无法以学位证书打印之毕业年月判断实际毕业日期,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
则第6条以申请日期做为学历改叙生效日。惟教师证核发打印有完整年月日,若统一以教
师证核发日期为改叙生效日期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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