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首次于本版发文,若有不妥请见谅。
想请问是否有人清楚偏乡地区学校教育发展条例?
其条例之第8条:
.......前条未具教师资格之现职代理教师,最近三年内于偏远地区学校实际服务满四学
期,且表现优良者,得参加由中央主管机关全额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之高级中等以下
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师资类科师资职前教育课程。
之前有打电话到教育部询问相关问题,教育部人员回应该前条是指第7条: 由主管机关采
公开甄选方式,进用代理教师或以契约专案聘任具教师资格之教师。
而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地方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就我目前所知,不论中央
或地方都没有未具教师资格的代理教师公开甄选(都只有有教师证的才能参加联合代理教
师征试)。
那各校开的代理教师缺(一二三招)究竟是否也符合这项资格?
若不符合,那这第8条是否形同虚设?(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甄选)
如果有清楚的版友,烦请帮我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