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版友好
: 我的科目是小科,本校仅有一位正式老师,多余的课堂交给兼课老师
: 为正式老师为教科书之编辑员之一,学校规定不得参与选书之投票人
: 所以我就变成了选书人员
: 当下是有些疑惑,我怎么突然成为唯一那位可以选择下学期高一到高三课本用书的老师
: 而且是正式老师直接要求我做
: 行政单位那边没向我说明,我去询问细节,没有特别说明,反而让我感觉 他们
: 觉得我再找他们麻烦
: 问其他老师或者其他科的科召,也觉得我就接受就好了,他们也不想管
: 啊我就莫名突然的,接受了这个职务
: 最近要去听各家书商来找我"推销"他们的书有多好,暂估要花个半天的时间
: 如果再加上我每本好好看,猜测推测学校正式老师的教学风格与需求,大概又要花
: 一笔时间
: 我的身分是兼课,其职务应该不包括选书,还莫名成为该科科召 (没有人跟我说
: 是自己向学校询问整个选书流程时,才知道我变成科召,还要忍受他们不悦的脾气)
: 我不确定兼课老师成为唯一能"选书"是否超出我的职务范围
: 如果是代理老师我觉得很合理,但我是兼课老师,且学校所有兼课老师只有我要负责选书
: 我现在的心态是觉得就做功德,我尽可能选择适合的,甚至考虑说就选正式老师编辑
: 的那家书商
: 但万一我选了不够适合学校的书,希望他们不要怪我
: 不知道其他学校有没有相关的情况
: 谢谢大家
1.我以前有遇过全校同科只有1个兼任教师的状况
当时是我选书没错
2.书商打扰太频繁的问题很好解决
你只要在座位上贴1张公告写以下文字:
教科书厂商除送书外请勿打扰 打扰太频繁的版本绝对不选
https://i.imgur.com/HudDoQm.png
他们就不会一直来找你了
3.此问题请参考教育部106年7月31日的解释函
不过该函解释的情况是该科所有教师都是编辑回避 且无兼任教师的状况
教育部 书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传 真:(02)2397-7022、2397-6946
联络人:李秀纹
电 话:(02)7736-5929
受文者: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7月31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二)字第1060101200号
速别: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所询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专任教师应邀参与出版社
教科用(图)书编辑工作相关疑义一案,复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局106年4月26日北市教人字第10634109500号函。
二、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得否应邀参与厂商教科用
(图)书、教师用书及教师手册之编辑工作,查本部101
年12月13日台人(一)字第1010226852号函规定:“一、
为使教科用书能符合教学现场需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
科用书编辑工作,宜有教师之参与,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
校教师曾任‘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课程发展委员会
’委员、曾任直辖市、县(市)辅导团团员或曾协助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研发补充教材或命题者,于不影响教学之前
提下,经服务学校之许可,应邀参与厂商依本部所订定之
课程纲要编辑之教科用书及其教师用书或教师手册之工作
,尚非违反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规定:‘专任教育人
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之精神。
惟应遵守下列原则:(1)不得有商业行为。(2)不得与 7
职务、职权相牴触。(3)不得同时参与教科图书审定及学
校教科图书选用作业。……。”
三、兹就贵局所提建议及疑义,分复如下:
(一)建议放宽教师编写教科用(图)书无须受上开本部101
年12月13日函所定曾任职务之限制一节:
1、查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规定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教师须曾任“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或课程发展委员会
委员、直辖市或县(市)辅导团团员”始得参与教科
用(图)书编辑之意旨,系考量教师应邀参与厂商编
辑教科用(图)书、教师用书及教师手册不宜宽滥,
应朝向绩优或具有特定专长教师始得参与为限,嗣参
酌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意见,爰限缩得参与教科用
(图)书编辑工作之教师范围。
2、贵局来函所述建议放宽之理由,与本部101年12月13
日函所定参与教科用(图)书编辑工作应具备之条件
无涉,爰教师仍应符合本部前揭函释所定条件始得参
与编辑教科用(图)书。另建请贵局督导所辖学校加
强宣导教师兼职规范,避免教师因不谙法令违法兼职
。
(二)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规范参与教科书编辑工作之教师
不得同时参与学校教科用(图)书选用作业,所称“不
得同时参与”系指不得担任教科用(图)书选用委员抑
或表决时回避即可;又如该校某科别教师均具教科用(
图)书编辑委员身分,则将发生该科未有教师可参与选
书作业之困境一节:
1、查高级中等教育法第49条规定:“高级中等学校教科
用书应由各学校公开选用;其选用规定,由学校订定
,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及国民教育法第
8条之2第2项规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教科图
书,由学校校务会议订定办法公开选用之。”爰此,
教科用(图)书选用规范系由学校本权责订定。另依
课程纲要领域学习完整性之精神,倘学校某科别发生
未有教师可参与选书作业之情形,建议邀请校内该领
域相关科别之教师参与选书作业。
2、次查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规范参与教科书编辑工作
之教师不得同时参与学校教科用(图)书审定及选用
作业之意旨,系为避免教师参与厂商编辑教科用(图
)书,又同时担任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或课程发展委
员会之委员时,可能产生委员职务之利益冲突,爰规
范教师参与教科用(图)书编辑工作者,不得同时参
与教科用(图)书之审定及选用作业。有关本部101年
12月13日函所称“不得同时参与”之意涵,应由各校
参酌前开回避意旨认定之。
(三)担任学校专任教师前(实习教育阶段)即受邀担任教科用
(图)书编辑委员,是否仅需向学校报备即可,无须再
经学校同意一节:查实习教师非属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
2条所称“教育人员”,爰渠等人员之兼职不受该条例
及其函释规范,惟渠等人员嗣后担任学校专任教师,如
拟参与教科用(图)书审定及选用作业,仍应依本部101年
12月13日函规定予以回避。
(四)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所称“教科用书”,是否含括教
科用书之配套(如教师手册、讲义、习作簿等)一节:有
关教科用(图)书之定义,查高级中等学校教科用书审定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教科用书,指依高级中等学
校课程纲要规定编辑之学生课本,次查国民小学及国民
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第2条规定,教科图书系指依国
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所编辑之学生课本及其习作
。爰此,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释所称“教科用书”系参
照前开规定据以认定,尚不包含教师手册及讲义;惟教
师参与教师手册及讲义之编辑工作,仍应依本部101年1
2月13函规定办理。
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本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