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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合格教师赴新南向友好国家学校任教试办要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新南向政策,
鼓励我国优秀合格教师赴新南向友好国家任教,
协助新南向友好国家华语文学校充裕中
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师资,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教师:
指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领有本部、台湾省政府教育厅或直辖市、
县(市)政府核发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证书之储备教师,
且受补助期间未受聘担任我国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编制内合格有给专任教师。
(二)学校:
1.依海外台湾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设立之学校,
包括印尼雅加达台湾学校、印尼泗水台湾学校、
越南胡志明市台湾学校、
马来西亚吉隆坡台湾学校四校。
2.曾向我国侨务委员会立案或备查之马来西亚华文独立中学。
3.侨务委员会辖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区学校,包括清莱满堂建华高中、
清莱满堂建华中学、清莱光复高中、清莱华云学校、
清迈恩惠中学、清迈慈济学校等六校。
(三)驻外机构:指我国于新南向友好国家之驻外机构,
包括驻印尼代表处、
驻胡志明市办事处教育组、
驻马来西亚代表处教育组
及驻泰国代表处侨务组。
三、补助原则:
(一)教师应聘赴新南向友好国家学校担任专任教师,
其薪资、新南向生活津贴及新南向交通津贴均由本部支付,并以新台币计算及发给。
(二)同一教师依本要点请领薪资、
新南向生活津贴及新南向交通津贴以二年为原则,累计最多不超过四年。
(三)本部每年补助名额依当年度预算调整,并视学校实际需求情形核定。
四、补助内容:
(一)薪资:包括月薪、年终工作奖金及考绩奖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专业加给)比照教师待遇条例所定基准发给,
并得采计教师之代理年资提叙薪级。
2.年终工作奖金比照行政院当年度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发给。
3.考绩奖金比照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发给。
(二)新南向生活津贴:依教师受聘学校所在国家及实际任职期间发给。
每月补助额度为
印尼地区:二万四千元、
马来西亚地区:二万二千元、
越南地区:二万元、
泰北地区:一万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贴:
补助教师自我国至任教国家最直接航程经济舱机票费用(需优先搭乘国籍航空)
,每(学)年往返机票各一张,其费用上限为
印尼地区:二万五千元、马来西亚地区:一万五千元、
越南地区:一万八千元、
泰北地区:二万五千元;
交通津贴限教师本人使用,并依教师具名之(电子)购票证明或票根于额度内核实报支。
五、作业程序:
(一)签订契约书:
学校应于办理教师甄选前与本部签订契约书;
教师应于赴任前与本部签订契约书;契约书内容由本部另订之。
(二)名额核定:
1.学校如有意聘任我国合格教师前往任教,
应于本部指定日期前,检附学校简介、师资需求及福利待遇、
聘约等资料报请驻外机构函送本部。
2.本部于审查学校所送书面资料后,核定各校补助名额。
(三)甄选:
1.学校应依本部核定补助名额拟定招聘简章报请驻外机构函送本部备查后,
于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选聘网(网址http://tsn.moe.edu.tw)公布。
2.学校应依简章,秉持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理教师甄选。
3.教师应检附学经历证明文件及简章指定资料报名参加甄选。
(四)聘用:
1.学校完成甄选后,应于一周内将“录取教师名册”报请驻外机构函送本部备查,
并得增列备取人员,俾利本部核算教师补助费用。
2.学校应于教师到任后二周内,应编制“正式到职教师名册”,
并检附已完成签订之教师聘书影本,报请驻外机构函送本部备查。
(五)发放补助:
1.每月薪资及新南向生活津贴:
教师应检附领据及学校提供之教师差勤纪录表,报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师资培育之大学
(以下简称本部指定单位)依核定金额拨付至教师指定之在台帐户。
2.年终工作奖金:
经本部核定后通知教师,教师应检附领据,
报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单位依核定金额拨付至教师指定之在台帐户。
3.考绩奖金:由学校函报教师考核成绩表,并经本部核定后通知教师,
教师应检附领据,报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单位依核定金额拨付至教师指定之在台帐户。
4.新南向交通津贴:
教师应检附领据与载明教师姓名及金额之票根或(电子)机票购票证明,
报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单位于额度内核实拨付至教师指定之在台帐户。
六、一般规定:
(一)学校应协助教师于赴任前办妥工作签证,安排教师任教期间之住宿,
并提供每(学)年至少一次来回机票,供教师本人或其亲友使用。
(二)学校应比照校内教职员工,提供或协助教师办理当地相关人身安全及医疗保险。
(三)学校安排教师兼任其他职务、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费用,由学校发给。
(四)学校得依教师教学、研究、学生辅导及年度服务绩效等核发激励奖金。
(五)教师之到职、离职、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奖惩及申诉等,
依学校规定及当地国法令办理。
(六)马来西亚独立中学及泰北地区学校聘用教师,其聘任资格、限制及义务,
应比照海外台湾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七)教师应自行负担国内外相关税赋。
(八)教师应配合本部相关新南向师资政策公开发表教学成果,
或协助办理各项教学推广活动。
(九)教师返回国内并受聘担任公立学校编制内合格有给专教师时,
其各该段年资得依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等规定,
并计为退休年资,或补缴退抚基金年资后,并计为退休年资。
(十)教师返回国内后参加教师甄选应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