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年改修法后适用范围 不以是否有提起救济为前题

楼主: bb53211 (平凡人)   2018-06-28 01:39:29
有关谣传“这次没有提出复审及救济的人,将来万一释宪成功,不能溯及推翻本次年金改
革所审定之退休金额度”之澄清说明
日期:107-06-27
行政院年金改革办公室
一、由于大法官解释有诸多类型,所以未来针对年金改革法案的释宪结果,在大法官未作
出解释前,目前尚无法臆测,亦无从预知解释内容为何。
二、参照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为宪法第78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
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因此,倘若本次年金改
革法案未来经释宪结果谕示各年改法案权责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各权责机关)进行检讨调
整,各权责机关即须配合其解释意旨,修正该法案。至于检讨调整的适用范围,因涉及全
体军公教人员权益(含已退休(伍)及现职人员),届时将由权责机作整体性考量,不会
以是否有提起复审、诉愿或行政诉讼为前提;此外,若释宪结果涉及政府政策决定,将由
各权责机关审慎研议后,再报请考试院、行政院政策决定,并函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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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上这是可能的结果,实务上有这样的案例,也有被宣告违宪但至今未修法的案例,
以上资讯提供伙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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