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请教一下
依照“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第 3 条”:
国民小学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
国民中学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七十五人
这样加起来顶多只有225人,那么“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
第 4 条”:
国民教育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人
规定不得超过250人根本没意义啊,因为“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第
3 条”就已经锁死人数,国小加国中最多也只有225人而已,不是吗?另外的25人要从哪
来?
想请教,这样的人数规定有没有矛盾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