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板上看大家讨论得沸沸扬扬关于 教甄的部分
在此提供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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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94年度诉字第1014号
当事人间因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
一月九日台申字第○九四○一五四七九五号申诉决定,提起行政
诉讼。本院判决如下:
事 实
一、事实概要:
缘原告于九十二学年度担任被告教师甄试电脑科目之命题人
员,违反保守教师甄试考题秘密之义务,而将考题泄漏予他
人,并使第三人因而顺利通过该次甄试,产生不公平之结果
,前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于民国(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六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告之行
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处
原告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三年确定在案。被告旋于九十四年
五月十日召开九十三学年度第九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教评会),决议将原告停聘,并报请教育部核准,案经教
育部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部授教中(人)字第○九四○五○九
一六五号函复“本案仍请依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人
(二)字第○九三○○九○九○七号令予以解聘,并于文到
一周内重行报核。”被告乃依上开函旨,于九十四年六月十
四日再召开九十三学年度第十一次教评会,决议解聘原告,
并报请教育部核准,案经教育部九十四年七月五日部授教中
(人)字第○九四○五一○三一七号函复准予核备,被告遂
另以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善中人字第○九四○○○一八三二
号函通知原告自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解聘。原告不服,向教
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申评会)提出
申诉,亦遭驳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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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知道完整判决书内容,请查询以下网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