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铭言:
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6年7月27日
院台教字第1060022216号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师资培育法”,除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余条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院 长 林 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pdf
因日前教育部公告108年以后教师资格考改为每年6月举办
修正以下说明
1.依据此公告,108年6月举办的教师资格考就会出现第1届先考试再实习的师资生。
2.依据第21条规定,选择旧制半年实习(先实习再考试)的最后期限如下:
(1)106学年度正在修习教育学程但尚未实习者,最晚要在111学年度第1学期完成实习
,112年6月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2)106学年度第1学期以前完成实习者,最晚要在116年6月通过教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