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6年7月27日
院台教字第1060022216号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师资培育法”,除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余条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院 长 林 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pdf
1.依据此公告,107年3月举办的教师资格考就会出现第1届先考试再实习的师资生。
2.依据第21条规定,选择旧制半年实习(先实习再考试)的最后期限如下:
(1)106学年度正在修习教育学程但尚未实习者,最晚要在111学年度第1学期完成实习
,112年3月通过教师资格考试。(6年缓冲期到113年1月,假设未来考试日期仍在3月
不变最后1次考试机会是112年3月)
(2)106学年度第1学期以前完成实习者,最晚要在116年3月通过教师资格考试。(10
年缓冲期到117年1月,假设未来考试日期仍在3月不变最后1次考试机会是1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