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大家近日都会开始询问并申请
我觉得这项资讯应再回一篇(版主若觉不洽当 请告知)
若有申请者 我建议用此篇去询问 为何不可申请
资料来源 https://goo.gl/dRqmms
内文132页 Q6 内容如下
Q6:公司之职务代理人,双方系签订定期契约,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符合就业保险法
第 11 条第 2 项规定,并已领取 1 个月失业给付后,嗣再回该公司担任职务代理人或
正式员工,得否请领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A:不可以。依照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第 14 条之 1 规定,被保险人定期契约届满离职
后,不论其回任原单位担任职务性质,均不得请领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代理教师 也是学校的职务代理人
续聘或是再考进新学校 等同于上述嗣再回该公司担任职务代理人
依法只有不得请领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依上述内容 是可以申请并领取1个月的失业给付
仅提供一些资讯和方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