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国中] 一周未满12堂兼课劳健保请益?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3-16 00:50:05
※ 引述《sadaco (纸片人渐变成厚纸板...)》之铭言:
: 主旨:有关教育部函释学校教师依法请假后,因外聘代理、代课教师衍生之投保费用
: 疑义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 说明:
: 一、依据教育部104年11月16日台教授国字第1040122006号函办理。
: 二、查教育部国教署102年8月27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20057129号函说明四,教师请假
: 外聘代理(课)教师,仍应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之规定办理;既
: 由学校依聘任办法聘任,其雇主之认定自应为学校,先予叙明。
: 三、复查劳动部104年5月4日劳动保1字第1040140224号函说明三略以,依劳工保险条
: 例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在雇佣关系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之政
: 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之员工,应以其雇主为投保单位参加劳工保险。是以,外聘
: 代理(课)教师如与学校有雇佣关系,应依规定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其保险费负担
: 依同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普通事故保险费由投保单位为劳工负担部分保费
: ;职业灾害保险费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故学校应依前开规定负担所属加保外聘
: 代理(课)教师之保险费。
: 四、末查卫生福利部104年5月8日以卫部保字第1040112857号函说明三及说明四略以,
: 外聘代理(课)教师之雇主既为学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学
: 校作为投保单位为其外聘代理(课)教师办理投保手续并负担部分保费,惟该教师
: 从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个月,且其选择以原投保资格续加保者,则学校尚毋须为其
: 投保; 如该教师为部分工时人员,若非每个工作日到工或每周工作时数
: 合计未满12小时,学校亦无为其办理投保手续并负担部分保险费之义务。
12小时这项解释是否有效有待确认
102年二代健保实施初期因超过5000元会被扣2%补充保费
当时有放宽解释部份工时教师可以以月薪最高的学校投保
但后来修改为超过基本工资才要扣补充保费就不知道是否有将此解释废除了
: 五、综上,有关教师请假课务自理外聘代理代课教师之投保劳健保及提拨劳退金事宜
: 由服务学校办理,劳健保及劳退提拨金雇主负担部分由请假之教师负担一节之疑
: 义,请依上开规定办理。
: 上色部分是学校的公文强调的...
: 似乎是将劳健保一起套入了可以不用投保的逻辑...
: 就以上公文...我理解到的对兼课老师不予投保的是健保...而无提到劳保呀~
: 是我认知错误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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