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今年刚考上公立的老师,
最近再办理叙薪提叙,
问到了一个问题.
我在98学年曾在花莲的国中担任代理教师,
离职证明书上写着服务期间 98/08/31~99/06/30,
但那年因为春节年假关系,
补上班到99/07/03,
离职日期写 99/06/30(补上班到99/07/03)
新学校的人事说旧学校的人事开错了,
新北市那年的离职日都是写99/07/04,
而且这样才能叙薪,
但旧学校的人事又坚持不能改.
请问有经验的大家,
那年的离职证明书是怎么写的呢?
我有什么方式可以让旧学校的人事重新开一张离职证明给我呢?
谢谢.
(不好意思,我在teacher板也贴了一样的文章,希望早点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