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宜兰县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审查申请须知
依据:“宜兰县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个人:1.年满16岁(民国86年3月30日以前出生)之中华民国国民。
2.年满16岁(民国86年3月30日以前出生)且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外国人(请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3.年满16岁(民国86年3月30日以前出生)且依配偶亲,并持有中华民国居留证之外国人(请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团体:前款个人组成之10人以下团体。
申请期间:102年2月19日(二)起至102年3月8日(五)止(以邮戳为凭)。
申请地点:
宜兰县政府文化局服务台(260宜兰市复兴路二段101号)。
宜兰演艺厅行政办公室(260宜兰市中山路二段482号)。
申请文件:
(一)“宜兰县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审查申请表:
1.个人申请者:正表、副表各1份。
2.团体申请者:正表、副表及附表各1份。
(二)个人最近3个月内2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请黏贴于申请表):
1.个人申请者:1式3张。
2.团体申请者代表人:1式3张;其余团体申请者:1式2张。
(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外国人持有之中华民国身分证或依配偶亲之中华民国居留证正、背面影本(请黏贴于申请表):
1.个人申请者:2份。
2.团体申请者代表人:2份;其余团体申请者:1份。
申请费用:个人500元,团体1,000元。
七、申请方式:
申请表格请上宜兰县政府文化局网站(http://www.ilccb.gov.tw)“街头艺人专区”(文化局网站首页/主题活动/艺文活动查询/街头艺人或文化局首页/重要活动)下载;
(一)现场申请:于申请期间之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亲自或委托他人持申请文件及申请费用至宜兰县政府文化局服务台(宜兰市复兴路二段101号)或宜兰演艺厅行政办公室(宜兰市中山路二段482号)报名。
(二)通讯申请:填妥申请文件后,连同申请费用(邮局汇票或现金袋,汇票抬头请注明“宜兰县政府文化局”)挂号寄至宜兰演艺厅(260宜兰市中山路二段482号),并注明“街头艺人审查通讯申请”,申请日期以邮戳为凭。
八、审查地点:宜兰县政府文化局罗东文化工场(罗东镇纯精路一段96号)。
九、审查日期:101年3月30日(六)上午9:40起(审查流程表将于101年3月27日公布于文化局网站)。
十、审查项目及方式: (一)审查项目分为三类:
1.表演艺术类:现场表演之戏剧、默剧、丑剧、舞蹈、歌唱、演奏、魔术、杂耍、偶戏、诗文朗诵、行动艺术等。
2.视觉艺术类:如现场创作之绘画、用各种媒材创作之现场人物塑像、环境艺术、影像录制、摄影等。
3.创意工艺类:现场创作之雕塑、工艺品,成品若可食用,则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
(二)审查方式:
1.由本府文化局召开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聘请相关艺术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审查,审查现场开放民众参观,以加强申请审查展演者与现场观众互动,此项并列为评分标准,其他评分标准由审查委员依不同性质演出予以评分,通过审查者授予“宜兰县街头艺人证”。
2.申请人于审查现场之展演时间至少1小时以上,必要时得应审查委员要求延长之。
3.以团队申请者,团员应全体展演,并以实际参与审查展演者核发“宜兰县街头艺人证”。
4.以各审查委员评分项目(满分为100分)加总后平均满70分以上者为审查通过(评分项目:互动性25%、技艺性35%、创意性20%、整体性20%)。
5.审查结果(含通过与未通过)拟于4月中旬前以公文函知;审核通过名单拟于4月中旬前公布于文化局网站(http://www.ilccb.gov.tw)街头艺人专区,请静待审核结果公布。
十一、授证典礼暨说明会:
授证典礼暨说明会将于民国101年4月20日(六)于举行,并于会中颁授“宜兰县街头艺人证”,通过审查之宜兰县街头艺人均应出席参加,以加强对“宜兰县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街头艺人角色之了解。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表内之“申请审查展演项目”请依第十条审查分类项目清楚填列。
(二)申请人检附文件不齐全或未缴报名费用者,视为未完成报名程序,未依宜兰县政府文化局指定期限内补件者,本局得迳行退件。
(三)展演所需相关设备(如桌椅、画架、灯光、音响器材及电力等),报名者均须自备,现场不提供。
(四)表演艺术类等会发出声响之应审者/团体应将音量调整适中,以不干扰邻近应审者/团体及审查地点附近住户之安宁,必要时本府文化局得限制其音量大小。
(五)申请人应事先熟读“宜兰县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办法”及本须知等相关规定,并于审查现场遵守相关规定。
(六)申请人于审查“现场之创作或演出”,得采自由乐捐、打赏或定价方式收取费用,惟应预先于现场清楚标示。
十三、本案联络人:(03)9369115转120。
十四、活动网址:http://www.ilcc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