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特教伙伴好~
近日获知今年初教育部有修订特教津贴要点,主要内容是将过去按比例特教津贴的作法修订
为全额领取(而非以授课节数去计算)
照此看法,应是实际执行特教业务的教师,只要有授课特教学生,且持有特教教师证,应该
都能适用此要点,我们学校三位特教老师,一位是辅导主任、一位是特教组长、一位是资源
班导师,
人事告知,只有导师和特教组长能适用,但实在让人觉得很纳闷…辅导主任虽管辖业务范围
较大,但确实有特教授课事实且有特教教师证,之前依比例请领时她也是对象,为什么不适
用此要点呢?
询问特教科员,也没有明确回应,只叫我们要自己问国教署…这个认定到底是教育局端或人
事人员搞错状况还是真是如此不一致呢!?
请问各位先进是否有遇到相关的状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