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都在8月份收到消息了吧!
好好留存备用。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实际教授身心障碍学生之特殊教育教师因所任职务确有体能上限制
,其自愿退休条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说明之认定标准,予以调降为“任职满5年,年
满56岁”。
(一)认定标准:具备特殊教育学校(班)身心障碍组教师证书之专任教师(含兼任行政
职务者),于特殊教育学校或一般学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类别特殊教育班)实际教授身
心障碍学生,至其申请退休生效日已连续满 3 年。
惟兼任行政职务者,每周实际教授身心障碍学生之授课节数应达 8 节以上。
(二)自愿退休条件:任职满 5 年,年满 56 岁。
另,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教师依前开规定申请自愿退休,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龄
仍应依退抚条例第 32 条规定办理,即除符合同条第 5 项情形者外,全额月退休金起支
年龄为 58 岁,并叙。
(教育部110年8月13日台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