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 台中市大甲区文昌附幼学前巡辅甄选

楼主: rudi110400 (Rudi)   2016-07-12 11:46:44
105学年度台中市大甲区文昌国民小学附设幼儿园
第1次代理(代课)教师甄选简章
一、依据:
﹙一﹚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二﹚台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
二、组织:成立“105学年度台中市大甲区文昌国民小学代理(课)教师甄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办理本项甄选事宜。
三、甄选名额
甄选类别 甄选名额 缺额性质 聘期 备注
幼儿园学前特教
学前不分类巡辅班 1 产假及留职停薪缺 105年8月26日至106年7月1日止或代理原因消灭
止 预估缺
备取2名
四、简章及报名表件
105年7月12日至105年7月17日止,迳至本校网站(网址:http://www.wcps.tc.edu.tw/)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网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
师选聘网(http://tsn.moe.edu.tw)下载。
五、报名资格
(一)基本条件
1. 具中华民国国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无教师法第14条各款规定或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各款及第33条之情事者
(如附录说明)。
(二)资格条件:依据教育部订定“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及“国民
中小
学教学支援工作人员聘任办法”之相关规定,报考人员除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
之外
并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之ㄧ:。
1.须具有幼儿园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且尚在有效期间者。
2.须具有幼儿园阶段身心障碍类特殊教育教师合格证书。
六、报名日期
1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上午8时至12时。(逾时恕不受理)
七、报名方式
携带有关证件亲自或委托办理。
八、报名地点
台中市大甲区文昌国民小学(地址:大甲区育德路113号 )。
联络电话:04-26872076#710
九、报名手续
(一)填写代理(代课)教师甄选报名表。
(二)缴验身分证、毕业证书、各该科合格教师证书正、影本(正本验毕发还,并不得以
切结方式要求事后补送证明文件)、切结书及查阅性侵害加害人登记档案同意书。
(三)缴交本人最近2吋脱帽半身照2张(1张请先自行黏贴于报名表)。
(四)凡持国外学历报考者,所持之学历须系教育部认可之学历证明(如系外文证明,应
出具中文译本),始得依规受理报名。
备注:所需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带正本者,视同证件不全),报名时间截止后不接受
补件。
(五)曾任教师因故离职者,应缴验离职原因证明文件。
(六)报名费:免收。
十、甄选方式及分数比率
(由各校甄选委员会决议甄选方式及配分比例,至少应择2种甄选方式)
(一) 试教:成绩占50%。(试教内容:自订主题:请以“发展迟缓”、“ADHD”、“人际
或情绪障碍”学生(自订一种障碍类别)生活及学习教学策略,试教时间10分钟)
(二) 口试:成绩占50%。口试时间10分钟。
甄选成绩同分时以试教成绩高低顺序录取,成绩皆相同时,则以抽签决定之。
总成绩未达80分者不予录取。
十一、甄选日期
105年7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时起。(请于上午8时45分前报到)
十二、甄选地点
台中市大甲区文昌国民小学
十三、录取及放榜
(一) 录取
甄选成绩未达80分者,不予录取。报考人员达录取标准者,依成绩高低择优录取,总成绩
相同时,以试教成绩高低顺序录取,成绩皆相同时,则以抽签决定之,并经教师评审委员
会审查通过后由校长聘用。
正额录取人员未报到时由备取人员依序递补,备取人员候用资格以补足当次缺额为限。必
要时,甄选委员会得视甄选成绩由甄选委员会议决减少录取名额。
(二) 放榜
105年7月19日(星期二)下午4时前放榜,并公告录取人员姓名于本校网页、台中市政府
教育局网页及教育部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选聘网。报考人员可自行上网查看或打电
话或亲自到校查询甄选结果,不得以未接获录取通知为由延后报到,并请依榜示事项办理
。如因个人疏忽造成权益受损,不得异议。
(三) 成绩复查
105年7月20日(星期三)8时至11时,凭准考证及身分证亲自以书面向本校提出申请,逾
期不受理,本校于接获申请后随即查核,并以书面告知复查结果。
十四、附则
(一)经录取人员应于105年7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5时携带学、经历及相关证件正
本至本校接受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完成资格审查程序(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逾时未
接受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者,取消甄选录取资格,当事人不得异议。
(二)经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录取人员之聘书应于各校规定之期限内缴回“
应聘书”,候用人员于接到聘任通知后3日内应缴回“应聘书”应聘﹔未依规定期限应聘
者,视同弃权。
(三)代理教师经甄选录取,须配合学校行政需求与安排。
(四)经甄试录取之代理教师,若发现资格不符,或证件有伪造、变造情事,或到职后无
法办理核薪者,均应无条件自到职日起自动解职,应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及异议,若涉
及刑责,由应考人自行负责。
(五)录取分发任用后如发现有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33条或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
款之情事者,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六)经甄选录取者未依学校规定期限缴交公立或健保医院体格检查合格表者取消资格;
如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之法定传染病者,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办理。
十五、申诉专线:04-26872076
十六、本简章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及本委员会决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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