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现市为台中市国小资源班,
最近被人事主任告知特教津贴应请领1440元,
算法是1800*(16/20)=1440
之前领了1800要追回。
他说:台中市国小资源班导师是16节,专任教师是20节,除非担任专任教师,否则ㄧ律按比例计算。
整个大惊,查了法规后有看到以下条文,
但没有很懂它的意思,再请前辈们解惑。(条文在文后)
另外,台中市是从何时开始 国小资源班导师领1440元特教津贴呢?我想说要先算一算要被追回多少?
先谢谢大家的回复!
条文如下:
特殊教育班教师兼任导师:
(一)本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号函略以,特教教师兼任导师者,其特教津贴之计算方式以其实际担任特殊教育课程时数,占专任特殊教育教师应上课节数比例计发特教津贴,其导师时间、班会活动之教学时数无须自每周上课节数中扣除。
(二)本部94年8月l日台人(三)字第0940084267号书函略以,本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号函有关特教津贴计算方式,其导师时间、班会活动之教学时数无须自每周上课节数中扣除,系考量专任特殊教育教师兼任特殊教育班导师者,其导师时间及班会活动系为导师职责,应列为导师上课时数。至其担任普通班导师时间、班会活动之教学时数因与特殊教育无涉,尚不宜计入每周实际特殊教育课程时数。
(三)本部99年6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90085482号函略以,考量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学生系全部时间都在班级内活动,而分布式资源班学生部分时间在普通班由普通班教师负责教学与辅导工作,仅部分时间由特殊教育教师个别指导。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国教育局(处)长会议第11案决议,前开本部89年1月19日函有关特教津贴计算方式之适用对象,修正为特殊教育教师兼任分布式资源班导师职务者;至特殊教育教师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导师职务者,修正为依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规定发给全额特教津贴,即每月支给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学分或代课教师(注,本部101
年2月17日台人(三)字第1010023102号函释修正为代理教师)仍月支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