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Translation 看板 #1U8HeSk_ ]
作者: guanguei (Stella) 看板: Translation
标题: [资源] 恳请连署调整稿费免税额和认定标准
时间: Fri Jan 17 10:21:10 2020
恳请连署调整稿费免税额和认定标准: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62514356-310e-46cd-ad19-c3eba7797547
各位板友好,
“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规定,个人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
讲演之钟点费之收入,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十八万元为限,可免纳所得税。”
相信领过所得类别代号9B(稿费、演讲等)项目酬劳的人,
都知道有18万的免税额度可用,
但您知道这个免税额度已经多久未曾调整了吗?
答案是“30年”,是的,您没看错,我没有多写一个零,
面对30年来物价的惊人涨幅,
还有二代健保补充保费、单笔稿费超过两万元预扣10%税金等规定,
再加上传统纸本出版产业的衰退,对相关从业者的生计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本人在公共政策参与平台提案期望调整该免税额,
此外身处网络世代,也建议稿费的认定标准放宽至电子媒体,
不再受限于传统出版或报章杂志等纸本媒体。
恳请各位艺文工作者与关心艺文议题的朋友,
若认同此提议请至以下连结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62514356-310e-46cd-ad19-c3eba7797547
附议此提议,也可以在讨论区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若能在60天内(2020年3月16日以前)募集5000个附议,
政府的权责机关就会予以回应。
欢迎广传以上讯息至各大社群媒体,
并转发给您认识的作家、译者、作曲家、编剧家、漫画家、学者等相关从业者,
以及所有关心艺文议题的朋友,让政府听见各位的声音,谢谢大家!
转发FB欢迎使用艺文工会的说明:https://reurl.cc/pDkK8r
参考法规
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3款:
所得税法第4条 下列各种所得,免纳所得税:(中略)
二十三、个人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之钟点费之收
入。但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十八万元为限。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5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所称稿费、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译之文稿、乐谱、乐曲、剧本及漫画等,让售与他人
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所称版税,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销售,
按销售数量或金额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规定之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
画及讲演之钟点费收入,均属执行业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