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厂商不付钱-嫌图不优-最后还用

楼主: rock810   2016-11-01 10:01:15
民事在今年初有判出来了,在这之前有到智慧财产法院上诉了一下,被驳回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
法院选士林地方,智慧财产(民刑法都能选)
关键字是“明靓生技”
看来原PO败诉了,希望各位接案子能小心在意,并把失败经验化为己用
败诉原因看来是因为告的对象不对,应该把公司列为被告主体
我是不晓得这件事情能不能在告一次(对公司提告),我认为可以
请求时效是五年
最后民事庭的法官判断,因为原PO告的对象一直都是负责人
判决节录:
原告既知悉及自认其所拍摄者本来系由明靓公司委托拍摄,
且用于明靓公司之网页,非被告个人网页,纵真有原告所
述由被告亲自与原告洽谈照片拍摄事宜,被告显系为明靓
公司与原告洽谈,无从以此认定被告个人亦已与原告订立委
托契约或有承担明靓公司债务之意,则因两造间并无委任契
约关系,原告依委任契约关系诉请被告给付委任报酬(含利
息),自非有据。又明靓公司与原告间之契约纷争(含约定
之报酬若干、得使用之照片数量、原告拍摄之商品照片是否
合于约定品质、明靓公司有无逾越约定使用照片数量、如逾
越约定得使用之照片数量应如何收费等),因原告未列明靓
公司为被告,自非本院于本件所得审究,附此叙明。
不专业翻译:
原PO知道自己接洽的的对象是明靓生技,且照片将用于该公司网页
即使是被告(公司负责人)亲自与原告接洽,也不代表被告跟原PO有订约
也就是说原告跟被告并不存在契约关系,是明靓生技跟原告有订约关系
而本案中,明靓生技不在被告之列,所以公司该付多少,就不在本案讨论
※ 引述《rock810 ()》之铭言:
: ※ 引述《ooaa721 (阿狗)》之铭言:
: : 明天我的个案即将开庭,
: : 睡前整理手边资料,
: : 虽然未必会有结果,
: : 但是我要让厂商知道,
: : 50张照片上架,
: : 就是要负责任。
: : 祝我好运
: : 也再次谢谢SOHO板给我多方咨询
: 文长,这篇跟法律有关
: 如果原PO不希望我在版上讨论这件事情,请私信我
: 无论如何都尊重原PO的决定
: 毕竟官司搞到最后,拿那些时间去赚钱可能都比较多
: 从事发到现在已经接近两年了
作者: petestar (酥酥麻麻。小派皮)   2016-11-01 12:26:00
推 嫌东西烂不给钱最后拿去用的业主很多 大家多注意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1-01 17:23:00
其实这种判决还蛮怪的,把个人和公司分好开之前朋友有遇过和公司窗口签合约,公司赖帐不给钱最后推给窗口赔,而且也告成功了,看来是法官心证建议可将明靓生技列为被告再告一次(真是有点脱裤子放屁)
作者: botherLUB (理由伯)   2016-11-01 19:02:00
推,遇到这种业主,不论金额都要告
作者: Ruthcat (王葛格!站起来)   2016-11-02 01:23:00
台湾的司法一直都是靠法官自由心证,要告赢要靠运气
作者: jack7 (Jack)   2016-11-02 16:58:00
请求支付命令应该会比较省事
楼主: rock810   2016-11-03 15:53:00
司法院支付命令相关讯息 https://goo.gl/KlXM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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