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冒昧请教两个问题,
今年初接了一个音乐剧的案子,当初签约的金额是含税价,
条文没有提到税金相关的处理问题,
七月收完尾款后,今天对方突然告知请我预缴税金汇到他们的帐户。
我的案主是乐团,他们此次有国艺会补助,名目是给我的委托创作费用,
但是与国艺会的合约是乐团与国艺会签订的,乐团与我另外有一份合约,
在我的认知中我只需要对我与乐团签订的合约负责,
合约中既然未提到预扣税金,我是否可以不用理他们?
此外我们因为是三方合作,剧团与乐团签订了另外一份合约,
而剧团也是遇到与我相同的问题,但是他们的合约中详细写明报税问题要剧团自行处理,
而在尾款给付阶段乐团却不给足应付的金额,推说要先预扣税,
目前双方还在僵持(XD)中,也请教各位前辈这是否不太合理?
感谢各位!